有意逃避隔离管控 私搭“高风险”人员返川 他们被立案!市卫健委提醒市民:疫情防控 法律红线不能踩!

2022-10-05 21:47  来源: 红星新闻网  

红星新闻网10月5日讯 随着国庆假期人员流动量增大,疫情出现多点暴发,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严峻。近日,我省查处两起疫情防控违法案件。涉案人员未依法依规履行疫情防控义务、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存在引起疫情传播的巨大风险和严重后果。

10月3日,成都1名本土无症状感染者苏某作为近7日内有新疆乌鲁木齐市旅居史的来(返)蓉人员,不配合在绵阳江油卡口落实集中隔离措施,两次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换乘车辆,有意隐瞒和逃避集中隔离。

抵达成都后,未第一时间主动向居住地社区报备落实集中隔离措施,自由外出前往农贸市场、水果店、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防疫法制意识淡薄,存在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10月3日,广元市公安机关也查处了一起涉嫌违反疫情防控法律规定的案件。钟某某驾驶川A牌照依维柯客车有偿搭载12人从国内某中高风险地区返川,在广元某收费站路口,将搭载的其中8人放至路口附近后驶离,后被检查点人员发现,最终公安机关对钟某某展开立案调查。

以上案例均暴露出相关部门及人员在落实“四方责任”上存在问题,而其中最突出的即苏某及钟某某“个人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那么,什么是“四方责任”?

“四方责任”是指在疫情期间,要全面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建立全社会共同防控体系。个人履行疫情防控义务时,要协助、配合、服从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有关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近日,国内疫情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国庆期间大量人员流动和聚集性增加,短期内疫情传入我省的风险仍然很大。省、市外重点风险区域来返蓉人员按相关要求执行,省外其他来(返)蓉人员,严格落实“入川即检”,实施3天3次核酸检测(每次间隔24小时及以上)。对有中、高风险区旅居史的市(州)人员确需跨市(州)流动,应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以出具报告时间为准)。

市民节后返岗、返校时须提供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经航空、铁路、公路等省外来(返)蓉人员主动做好入川即检,落实“三天三检”,严格执行扫入川码、查验健康码、通信行程卡等防疫要求。社区(村)对市外高中风险区和重点地区来(返)蓉人员要严格排查,严格落实分级分类管控措施。

同时,请广大市民朋友对照查看健康成都每日公布的国内最新公告的病例活动轨迹信息,如有轨迹重叠或收到疾控中心或社区通知(包括电话、短信等)后,请立即主动向所在社区、入住酒店、工作单位报备,积极配合开展隔离观察、核酸检测和健康监测等工作。如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疾病症状,请立即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单位和个人瞒报、知情不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导致疫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违法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您拨打12345市长热线。 

不依法履行“个人责任”

将面临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就包括,“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警惕!

疫情防控,这些法律红线不能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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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健康成都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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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