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判!广西“4·02”跨省制售盗版教材教辅系列案一审宣判

2022-11-13 20:27  来源: 版人版语

涉案金额逾2000万元,缴获涉案书籍逾50万册,被盗版出版单位包括商务印书馆、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等10余家……11月11日上午,广西侦破的“4·02”跨省制售盗版教材教辅案(以下简称“4·02”案)在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对邓某等9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判处涉案主犯之一邓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6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200万元至3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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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上午,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4·02”案现场。

“4·02”案是广西历史上涉案金额最大、打击链条最完整、起诉犯罪嫌疑人人数最多、缴获涉案物品最多的侵犯著作权案。此案被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等六部门列为2021年度全国38起督办案件、2022年全国青少年版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该案通过深挖扩线、层层抽丝剥茧,挖出了一个跨4省(区)12市特大侵权盗版利益链条,也是依法从重判处刑期最长、处罚金额最多的著作权案件。该案的重判重罚,彰显了广西强化版权保护,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强区建设的决心。

2020年12月,灵山县“扫黄打非”办公室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和钦州市新闻出版局指导下,联合公安、文化、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邓某经营的书店及其仓库内存有大量疑似盗版出版物。经有关部门认定,其中的《新华字典》(第11版)单色本、《红星照耀中国》等56种图书共26809册为侵权盗版出版物;此外,《学前测试一本通(拼音1)》等50种图书11425册为非法出版物。由于案情重大,灵山县“扫黄打非”办公室将此案线索移交至灵山县公安局。经警方调查发现,自2020年开始,涉案主犯之一邓某为牟取利益,在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涉案人刘某、李某清等人处低价购进侵权盗版的相关书籍,并与其他正版书籍一起在其经营的灵山县灵城街道丰江路28号新源书店处售卖。而新源书店销售的盗版出版物的进货渠道大多来自山东聊城、湖南长沙等地。为此,灵山县公安局于2021年4月2日成立了“4·02”专案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指导下、钦州市公安局的鼎力支持下,“4·02”专案组对此案进行了深入调查。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韦毅、灵山县公安局政委刘汉东亲赴一线指挥,带领“4·02专案组”办案人员远赴湖南、山东等4省12市进行案情线索排查,行程超过10万余公里。经过长达5个多月的周密侦察,于2021年9月29日对聚集在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阳谷县等地的制售盗版工具书、教材教辅及非法出版物团伙进行了收网打击,成功将其“产供销”盗版出版物的犯罪链条全部斩断,抓获曾某、樊某、布某等数名犯罪嫌疑人,缴获涉嫌侵权盗版非法出版物30万册,包括盗版《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及小学英语教材等,总码洋近650万元,非法出版物1万余册,总码洋近25万元,及各类纸制品、半成品、光盘、加工机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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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名“4·02”案涉案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听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人曾某曾因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被处罚金13.5万元;樊某曾因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2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布某曾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曾某、刘某、布某、樊某、邹某、李某清、李某、贾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规定,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成立,邓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对曾某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3.5万元;对刘某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其余邹某等5名被告人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0万元至3万元不等,对收缴的作案工具、侵权盗版出版物、非法出版物等物品予以没收。

灵山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宣判时特别强调,该系列案覆盖盗版教材教辅和工具书加工制作及销售环节,涉案人数多,侵权产品数量大、案值高,并且跨4省(区)12市,辐射广,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了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著作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态度,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图片均由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提供)

编辑:杨燕棋责任编辑: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