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着租来的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由谁承担?法院判了

2022-11-19 17:42  来源: 红星新闻

网约车司机作为一种新兴职业,机遇与风险并存。开着租来的网约车遇到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损失,应由谁承担?11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双流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周某某在一家网约车公司租了车并通过某出行平台跑单,行驶过程中撞上电动自行车,导致对方伤残,被认定承担事故全责。但在赔付部分却出现了争议,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与网约车公司符合雇佣关系的认定标准,故不属于某某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损失,应由网约车公司承担。最后,法院判决,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敬某某支付赔偿款24万余元,网约车公司向敬某某支付赔偿款3万余元。

案情回顾:

开着租来的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  谁来赔偿成争议

A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经营范围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汽车租赁”,该公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的平台为某出行APP。

2020年9月,周某某在A公司租了一辆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运营业务,并与A公司签订《承揽服务协议》《车辆使用协议书》等,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车辆使用期限等内容,且该车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不计免赔。

同年10月,周某某在行驶中与敬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车辆受损,敬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敬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敬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其中,某某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4万余元。出院时,医嘱载明,敬某某后续医疗费用尚需3万元左右。后敬某某又自费通过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残程度为9级、10级。

但是,除了保险公司赔付了部分费用外,还有部分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这引起了多方争议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双方系雇佣关系  故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损失应由A公司承担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周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敬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敬某某受伤致残的损害后果,此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周某某应对敬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因案涉车辆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敬某某的损失首先由某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某某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约定承担。

本案中,A公司作为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资质的公司,其与周某某订立合同的目的是通过“某出行”APP运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获得运营收益。根据双方签订的《承揽服务协议》《车辆使用协议书》,周某某从事网约车运营业务,并非单纯向A公司租用车辆并交付劳动成果(运营收益),在服务纪律、操作规范、服务流程、服务标准等方面,均受到A公司的监督、指导和考核,且在经营范围、服务对象选择方面亦无自主权,更不能将“某出行”指派的订单交由他人完成。双方虽未直接约定周某某的工作时间,但A公司通过在《车辆使用协议书》约定在“某出行”平台月度运营实收订单金额最低限额的方式,实现对周某某工作时间的管理。因此,结合周某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等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周某某与A公司符合雇佣关系的认定标准。故不属于某某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损失,应由A公司承担。

同时,法院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敬某某的实际损失(包含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2万余元。

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双流法院依法判决,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敬某某支付赔偿款24万余元,A公司向敬某某支付赔偿款3万余元。

后A公司不服法院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如何区别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

据法官介绍,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不属于某某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的问题,即周某某与A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雇员在雇主控制、支配下工作;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和承揽人之间是平等的,承揽人独立开展工作。雇佣关系中由雇主向雇员提供各种劳动条件,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雇佣关系中报酬多按固定的时间间隔发放,承揽关系多按完成工作成果的情况一次性或阶段性支付。雇佣关系中行为多为连续性,承揽关系中行为多体现为一次性。

如上述案件,双方签订《承揽服务协议》约定,周某某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A公司制定的相关要求和规则,包括服务纪律、操作规范、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安全程序等,周某某并不能独立开展网约车相关业务,周某某的工作受A公司控制和支配,双方地位并不平等。并且案涉车辆由A公司提供,接单区域和行驶范围由A公司确定,A公司按月进行考核和结算周某某的劳务报酬。同时,双方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为一年,亦不属于一次性交付劳动成果的情形,故A公司应承担案涉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如何区别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

一、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雇佣关系中,雇佣人与雇工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工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佣人可以随时干预雇工的工作,雇工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和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

二、合同标的不同。雇佣合同的标的注重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承揽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

三、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将承揽的工作部分分交给第三人完成。雇佣关系中,雇工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以自己的技能亲自履行。

李亚曦 红星新闻记者 张肇婷

编辑:葛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