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问题,专家怎么看?

2023-06-09 12:55  来源: 版人版语

ChatGPT发布短短几个月,各行各业都感觉到呼啸而来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AIGC)正在引领着新一轮的科技革命。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是通过巨量的数据训练学习,进而产生用户所需内容,因此它不可避免地引发人们对于其中版权问题的关注与探讨。那么,版权界该如何应对这股技术洪流?它将给版权产业发展带来哪些挑战和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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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协会在京举办远集坊第五十四期,研讨主题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问题。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主持本次活动。中国版权协会 供图

6月2日下午,中国版权协会在京举办远集坊第五十四期,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问题为研讨主题,邀请了来自版权界、学术界、司法界、人工智能产业界的多位嘉宾,集中讨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价值、法律意义以及司法保护、法律规制等相关版权问题。与会嘉宾一致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不可阻挡,但应有益于人类的和谐进步,在版权领域亦是如此。目前,急需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深度思考,汇聚各方智慧,在平衡利益的基础上借科技之力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

如何对AIGC进行法律规制

AIGC是一把“双刃剑”,在深刻改变人类的生存方式和社会交往方式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伦理和法律方面的风险及挑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工智能、智能产业、智能经济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新一代人工智能作为推动科技跨越发展、产业优化升级、生产力整体跃升的驱动力量,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同时,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要整合多学科力量,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社会问题研究,建立健全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伦理道德。’本期远集坊研讨活动是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落实。我们希望通过研讨,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相关版权问题进行深化认识,凝聚共识,共同推动版权产业发展。”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在主持此期远集坊活动时说。

他表示,AIGC涉及很多领域,与算力、深度学习和深度伪造等话题都具有非常直接、密切的关联。看待AIGC所涉及的版权问题,一定要遵循我国对人工智能技术整体发展的思路,去思考有哪些地方需要完善、哪些地方需要建立新的法律制度,具体问题包括合理使用制度要不要突破、对于AIGC如何进行规制等,这对于版权行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甘藏春在致辞中表示,对于数字时代的冲击,只有找到数字时代法律变革下的底层逻辑,才能从容地应对具体法律制度变革。他认为,面对数字化浪潮给法律带来的冲击和挑战,要坚持法治的基本基石,积极应对,定能把其带给法律的挑战变为机遇。

“人工智能(AI)拥有三个关键要素:算力、算法和数据。其中的数据来源就是基于海量的内容,所以它给内容产业带来了全新的机遇,因为高质量的数据内容才是AI模型的底层技术。目前AIGC在内容生态领域持续落地,可以应用于文字、图像、音乐、视频、3D建模、建筑等领域,特别是在办公、传媒、艺术等场景中担任辅助甚至是创作者角色。”中文在线董事长兼总裁童之磊在以“迎接AIGC时代,保护数字版权”为题的演讲中分析道。他认为,今年AIGC的爆发式使用会给数字内容产业带来发展的新机遇。作为新的生产内容的工具,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能够解放数字内容生产力,其低成本、高效率的内容产出方式会满足包括版权领域海量用户的不同需求。但目前AIGC不仅存在无法保证生成内容高质量和准确性的现象,也存在对所训练数据未经权利人授权而违法使用或滥用等问题。童之磊列举了国外已经发生的版权纠纷案例。如美国3名漫画艺术家状告Stability AI等3家AIGC商业应用公司在未经原创作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他们的图片,认为其侵犯了数百万艺术家的权利;美国盖蒂图片社(Getty Images)以侵犯版权和商标保护权的名义在伦敦高等法院起诉了Stability AI。盖蒂图片社认为,Stability AI非法复制和处理了数百万受版权保护的图像,以此训练旗下的Stable Difussion。这起AIGC侵权案件引起了国际版权界的广泛关注。目前全球法律界、版权界都积极关注有关AIGC的立法问题。欧洲议会两个委员会于5月11日通过《人工智能法案》提案的谈判授权草案,其中特别提到:在使用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进行训练时,需要进行公开披露。“这说明,数据内容是可以使用的,但是使用者必须说明数据来源是什么,不能使用了他人的成果还不告知,也不让他人行使署名权。”童之磊分析说。

那么,我国法律界对于AIGC的立法规制情况如何呢?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朱阁介绍,我国是比较早监管人工智能技术的国家之一,立法思路侧重于重视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治理。早在2017年,国务院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一批新的增长引擎;2023年4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指出要重视通用人工智能发展,营造创新生态,重视防范风险。此外,我国的民法典、刑法、行政法、数据安全法等体系也都对人工智能技术作了相应的法律规制。今年4月11日国家网信办起草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算法管理规定和深度合成管理规定都作了进一步的细化。

童之磊也特别谈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AIGC进行法律规制的重要性。他分析,其第七条特别强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应满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不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等条件。童之磊呼吁业界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他还呼吁,应通过进一步完善AIGC训练数据立法、加强现有法律框架下的数据司法保护等方式,保护数字版权。

AIGC生成内容是否能获得版权保护

AIGC的定义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那么,从版权角度来看,其生成物是否能获得版权保护?

朱阁在演讲中谈到了她对AIGC相关版权问题的思考。她说,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能获得版权保护,目前国内外司法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不能被认定为作品予以保护。比如智力成果要由自然人创作完成,不符合这一点就不是作品。日本学者曾指出,计算机系统作为人创造性表达的“道具”而被使用,其生成内容不符合日本著作权法律规定,也就不存在对其享有的著作权进行保护。但也有观点认为,要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转化过程来进行分析,即用机器训练数据时人在其中的参与程度多少来分析是否构成作品。即使不是作品,但可以纳入邻接权予以保护。例如澳大利亚司法界的一份报告认为:计算机生成的内容无法达到独创性的要求,不能作为作品保护,但可作为邻接权的客体进行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外在表现形式上与人类创作的作品基本是一致的,应该作为作品来进行版权保护。

鉴于这两种观点,朱阁认为,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起点,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来判断一个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有几个要件,包括是否是自然人创作的、是否具有一定独创性、是否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她认为,对涉人工智能类案件的裁判理念应坚持守正创新——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以妥当的法律手段保护创新。

针对AIGC生成物是不是版权保护对象问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认为,很多数字化的作品不一定都有可版权性,可以在正确认知数据二元性基础上来寻求人工智能数据挖掘问题的解决方案。因为数据具有二元性,数据之上的信息可以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但数据之上所承载的东西跟数据本身有区别,数据只是它的载体。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是大势所趋,不应为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设置太多的法律障碍。

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中国科技法学会人工智能法专委会执行主任刘朝则认为,AIGC生成物是基于海量作品而衍生出来的内容。对于衍生内容是否被认为是“作品”受著作权法律保护,历来在司法领域中是有争议的,如民间文艺作品衍生内容、游戏中玩家衍生内容,还有软件代码开源后而产生的开源衍生物,都存在很大争议。但是由于AIGC生成物的复杂性,其衍生物是否被视为“作品”需要各界重新探讨认识。有观点认为,AIGC生成物需要显示生成内容的来源,这与现行版权授权模式密不可分,因为授权许可是著作权法律制度永恒不变的基础话题。但是,按照生成式人工智能新技术的迅猛发展态势看,目前似乎解决许可授权问题面临很大困难,这就需要各界找出化解的对策。她建议不妨借鉴软件开源领域的授权模式,这样既合理地解决了授权问题,又没有突破现行著作权制度的基本逻辑。

AIGC为版权产业发展带来新机遇

AIGC从2022年年底被应用以来,就显示出巨大的商业价值,这种最新的人工智能技术能否为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赋能呢?

数传集团首席执行官施其明在发言中结合该集团的一些经验做法,谈了他对AIGC版权价值的看法。他认为,AIGC的版权商业价值已经逐步显现,应该提早布局版权市场,因为今后对于AIGC版权定义更加清晰化之后,可以形成巨大的版权经济效益。“我们看到,日本、美国等国已有专门针对元宇宙版权和数字人版权的架构,这就是在布局未来的版权市场。”据他介绍,目前数传集团购买了李逍遥的数字人,并取得了相关版权权利人的授权。他希望不久的未来,作者用其创作的内容可以训练出属于他的智能机器人(数字人),而专属智能数字人进入市场后,不仅可以生产出更多的内容产品,而且可以带来可观的版权收益。如果是这样,无疑会更加激发出创作者的创作动力。“我们希望在著作权立法方面,更多地考虑如何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激发更多用户进行自我调教,把自己优质的内容通过调教产生最高质量的AIGC。我们更希望每一个作者、每一个AI使用者,在创作内容的同时,也能持续享受版权给他们带来的巨大收益。”

据童之磊介绍,中文在线早已预测到AI将为整个内容产业创造全新机遇,并就此做了积极尝试和探索。“目前我们在努力构建数字内容版权保护体系进程中做了三方面推进工作:一是提供高质量的数据,二是强化版权服务,三是构建版权联盟。”中文在线通过过去23年积累,已经拥有了海量的高质量数据,有超过550万部文学作品,超过4万条视频内容,210万集音频内容,总数超过了55TB。此外,通过技术创新赋能数字版权保护工作,中文在线还自主开发了以人工智能为基础而打造的一站式版权检测和维权平台,进一步实现了自动取证、AI调节等。“我们需要团结很多前沿的技术公司,倡议各方携手保护数字版权,开启AIGC版权保护的新格局。”童之磊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期远集坊主题研讨活动中,中文在线常务副总裁谢广才代表中文在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人出版社等25家单位发布了《倡议书》,旨在通过倡议形成版权行业共识,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健康、高质量发展,共建繁荣可持续的人工智能产业生态。

倡议书

自2022年11月30日ChatGPT发布以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技术突飞猛进,人工智能时代呼啸而来,国内人工智能产业呈现百舸争流的迅猛态势。

2023年4月11日,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形成行业共识,推动产业健康、高质量发展,特此向人工智能领域专家、学者及人工智能从业机构发出如下倡议:

一、加强研究,助力科技赋能产业。相关机构和人员应正视技术发展,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引发的版权问题的研究,推出务实、前瞻的研究成果,以最大程度发挥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效能,让科技赋能版权产业,促进强国建设。

二、尊重版权,赋能产业正向发展。保护版权不仅有助于维护广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能激励创新,为人工智能学习模型提供可靠、稳定、安全的内容来源,使模型效果更加显著,更好为人类生产、生活服务。

三、避免侵权,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版权侵权会打击全社会创新、创作的动力和热情,对行业产生恶劣影响,导致市场失序,呼吁行业共同营造一个抵制版权侵权的良好人工智能发展环境。

四、指导用户,合法理性使用内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者应当指导用户尊重版权,合法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利用生成内容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不利用生成内容进行不正当竞争,形成诚实守信、多方共赢的良性格局。

五、加强宣传,提升版权保护意识。在全行业积极开展保护版权的宣传活动,提高各方尊重版权的意识。倡导全行业合法、有序地传播和利用版权作品,推动优质版权资源在人工智能行业的广泛应用和价值释放。

六、规范行为,优化内容授权渠道。各方应积极努力,在模型训练者与内容提供者之间搭建便利、有序的内容授权渠道。模型训练者在使用包含版权内容的数据时,应确保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滥用和泄露。

基于以上倡议内容,我们愿意从我做起,加强规范,期待广大人工智能领域从业者共同努力,携手同心,共建一个更加美好、繁荣、可持续的人工智能产业生态。敬请支持与响应!

25家倡议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中文在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人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光明日报出版社

冶金工业出版社

北京时代华文书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纺织出版社

中国建筑出版社传媒有限公司

学习出版社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出版社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

江西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文艺出版社

阳光出版社

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花城出版社

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

国家开放大学出版社

中国妇女出版社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中译出版社有限公司

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地图出版社

2023年6月2日

编辑:杨燕棋 责编:董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