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来了 业主有权提出物业费调价 小区停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2024-04-19 07:30  来源: 成都商报

制图 李开红

日前,成都公布新版《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自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条例》新增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物业服务信息公开、物业费预收、物业费双向调整等市民关注关心的内容;也新增了车位出售、出租规范,电瓶车使用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加装充电桩等制度,以切实解决当下小区管理中最容易遇到的热点问题。

特别关注

业主共有资金

经共同决定可购买保险服务

新版《条例》明确了业主共有资金,包括:利用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缴交的费用;业主共同决定实行自行管理的,按照自行管理方案分摊交纳的管理费;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补偿费;共有资金产生的孳息及其他合法共有收入。前述资金都应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

同时,对业主大会成立前后的管理主体进行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共有资金由物业服务人开设业主共有资金专门账户,代为单独列账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业委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物业服务人应及时移交。同时规定共有资金账户应当接入市智慧物业系统,为业主查询提供便利。另外,本次修订将电梯综合保险的创新实践经验固化到《条例》中,新增业主共有资金经共同决定可以购买保险服务的规定,通过引入共有部分保险服务提升共有部分的维保维修效率,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强化政府监管 明确住建等部门监管职责

新版《条例》要求在镇街明确物业管理专职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为物业管理的监管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明确住建、社区发展治理等部门的监管职责,解决物业管理区域内行政执法缺位的难题。同时,镇街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社区建立业主、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人协调议事机制。

在新条例中,细化了业主大会、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的规则,明晰了业主委员会的筹备流程,降低了成立和召开难度,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管,建立权责一致运行机制,细化了业委会换届改选规定,明确业委会换届移交事项,设置拒不移交法律责任、拒绝接受审计法律责任。

此外,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在全国率先形成新制度。例如,将对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重点,赋权镇(街道)对业主大会、业委会会议指导监督并把好议题、议程关。

新增信息公开机制 赋予业主查阅权、复制权

针对物业服务信息不对称、收费不公开、不透明等问题,新增信息公开机制,新版《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定期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对物业服务事项、物业费的收支情况、共有部分经营的收支情况、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服务人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等进行公示公开,赋予业主查阅权、复制权,使物业服务过程公开透明;明确共有资金范围,要求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人开设账户代为单独列账管理,不得挪用侵占,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共有资金账目明细及相关资料。

新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双向调整制度

针对部分建设单位在销售时承诺减免物业费的行为,《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向购房者承诺为其支付一定期限物业费的,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和购房者,并按照承诺履行支付义务”,这使口头承诺变为合同约定内容,更加保障购房者及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

针对物业费预收金额过大存在一定风险的问题,新增物业费预收制度。明确预收物业费的不得超过一年、不得超过合同有效剩余期限且不定期物业合同不得预收,同时明确预收资金信息接入市智慧物业信息管理系统,便于业主了解掌握预收情况。

针对全国物业行业存在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难、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新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双向调整制度。在遵循质价相符的原则下,业主、物业服务人均有权提出调整收费。通过规范程序,既能对多年未能提价的小区调高收费标准,确保物业服务质量提升;也能对价格偏高但质价不符的小区调低收费标准,保障物业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

充电桩安装 物业不得擅自或变相收费

除了费用,停车难是当下一些住宅小区面临的问题,《条例》对此也做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规划配比内的车位(库),建设单位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将车位(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价格等信息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并书面告知买受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不同物业类型或者分期开发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公开各物业类型(区域)的车位(库)配置情况。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信息,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车位(库)有空余的,经公示后,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条例》也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具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安装。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协助办理充电设施安装,不得擅自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据成都发布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闫宇恒

编辑:王文娟 责编:高婷 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