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镜丨“要从此路过 留下买路钱”

2024-07-24 13:22  来源: 廉洁四川

开栏语

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案为镜,可以正风纪。利用反面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是一体推进“三不腐”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党员干部筑牢思想防线的有力抓手。为用好用活身边案例,做深做实纪法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存戒惧,“廉洁四川”网站、微信公众号自2023年2月14日起推出《以案为镜》栏目。

该栏目聚焦发生在群众身边、蚕食群众切身利益的“蝇贪蚁腐”,通过多角度剖析基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既做到警钟长鸣,又开展释纪释法,持续发挥用身边案教育、警示身边人的作用,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敬请关注!

【案卷】

苏立,男,汉族,1970年9月生,四川平武人,1989年12月参加工作,201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绵竹市公路路政管理所汉清路超限治理组组长。

2022年9月,苏立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绵竹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1月,苏立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3年5月,苏立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案探】

“货车如果不交‘月票’,就会被找些问题出来,然后罚款、扣车,我们一两个月的收入就没了。”“想从那里过,必须留下买路钱”……刻意“设障碍”、故意“扣车辆”、收取“月票费”,曾经的绵竹市汉清路,让不少货车司机苦不堪言。而问题的源头,就在绵竹市公路路政管理所汉清路超限治理组原组长苏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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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公路路政管理所汉清路超限治理组原组长苏立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毫无主体责任意识!从听之任之到随波逐流

公路交通,关系经济发展,关系民生福祉,既是地方发展的致富路、振兴路,也是人民群众的连心路、幸福路。汉清路段是绵竹市的交通主干线,加之附近砂石厂、工厂、建设工地较多,路上大型货车络绎不绝。

“大货车开得太快了,影响大家出行安全。”“有时候还有渣土、石块从车上飞出来,实在太危险”……为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绵竹市公路路政管理所在汉清路成立超限治理组,负责对该路段车辆超限运输、公路“三乱”以及其他违反公路路政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治理,保障道路安全、群众安全。

2016年1月,苏立担任绵竹市公路路政管理所汉清路超限治理组组长,却发现原本的“护路组”已然变了味,吃喝盛行、收礼成风。

“不与他们为伍,绝不同流合污。”奇怪的是,当苏立发现超限治理组的严重问题后,却听之任之,既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反映。苏立明哲保身的做法,直接反映出其毫无主体责任意识。

然而,“与善人居,如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香,即与之化矣;与不善人居,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亦与之化矣。”长期在不良风气、不良行为的影响下,苏立的思想悄然发生了变化。“一开始不参与他们的吃吃喝喝,成了他们眼中的‘另类’,慢慢就被孤立了。作为组长,我也需要组里同志的支持。再后来,我发现吃吃喝喝、收点红包也没事,就加入了他们。”

就这样,苏立逐步把廉洁自律要求抛之脑后,时常与不良运输企业老板和货车车主们“把酒言欢”、放纵人生,彻底卷入贪腐漩涡。

监管缺失!“上级检查走马观花”

作为汉清路超限治理组组长,职务虽然不高,但却掌握着对货车违规行为处置的裁量权。

路政管理规定,对于超载、超限、损毁道路路面等行为,路政执法部门有权暂扣车辆。“我是组长,扣不扣车,我说了算;违不违规,解释权也在我这里。”由于当时监督制度空转、监管力量缺失,拥有绝对话语权的苏立,成为部分运输企业和车主们追捧的“红人”。

面对各路商人老板的“围猎”,苏立有点飘飘然,把“被围猎”当作一种荣耀,心安理得地享受吹捧、收受财物。收钱后,苏立利用手中权力为商人老板大开“方便之门”,对于货车出现超载超限、抛洒滴漏等违规行为,他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直接放任过关、免于处罚。

对于汉清路超限治理组履职情况,绵竹市公路路政管理所的监督管理严重流于形式。“上级检查走马观花,听听汇报、喝喝茶,检查就过关了。组里大家都在吃吃喝喝、收红包,也不会多说什么。”可以说,苏立等人毫不担心自己的问题会被发现。

“基本上每天都有饭局,饭后基本都有红包、礼品。有时实在错不开时间,一个晚上还要去几个酒局。”如此“忙碌”的生活并没有让苏立感到疲于应付。喝酒、唱歌、打牌、收红包……苏立乐享其中、不能自拔。

2016年至2022年,苏立先后收受某物流企业、某运业企业等多名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现金共计2.48万元,以及手机、香烟、粽子等礼品。

在与不良商人老板交往中,苏立还沾染上了赌博等恶习。“身边有人赌博,我便也跟着赌博。”越来越大的赌瘾,很快让苏立入不敷出,巨大的经济压力,让他开始在“挣钱”上剑走偏锋。

心存侥幸!“不可能我收钱就出事”

为了“挣钱”,苏立伙同他人,要求货运车主以每个月每辆车800元标准向其交“月票费”。“只要交了‘月票费’,不管有没有出现超载超限、抛洒滴漏,我们都会放行。”

货车抛洒滴漏,不仅会对路面造成污染、影响路容路貌,也会对后续过往车辆构成安全隐患。而超载超限,更是极易引发严重安全事故。苏立作为路政执法人员,却完全置隐患于不顾,他所关注的,只有“月票费”是否准时到账。

长期缺少监管,让苏立等人更加肆无忌惮。对于那些没有交“月票费”的货车,苏立就会利用手中权力,想方设法拦路扣车或罚款,逼着更多货车老板向他交上“月票费”。“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钱”,苏立从一名“护路人”,彻底沦为吃拿卡要的“拦路虎”。

一时间,他的微信几乎每天都会收到不同货车老板转来的“月票费”,多的一天达10多个。与此同时,汉清路上货车疾驰、渣土横飞、灰尘漫天,周围居民很有怨言。

苏立几乎从不主动学习党纪法规要求,认为“被查处只是小概率事件,不可能查到自己身上。”在2021年10月接受组织核查之后,苏立依然抱有“不可能我收钱就出事”的侥幸心理,不仅没有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反而不知收敛,继续收受他人财物。甚至在案发当天,还有老板给他转账。

经查,2016年11月至2022年9月,苏立伙同他人收取“月票费”共计140余万元,其中苏立个人分得128.9万元。

苏立案发生后,绵竹市纪委监委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交通路政领域系统治理,又相继查处12人。

【案析】

纵观行业性系统性地域性腐败问题,不难发现,腐败现象背后往往涉及该行业领域长期存在的顽瘴痼疾,或因监管缺位,或因责任空转,或因教育偏软,或因制度缺失,有个人原因,也有组织责任,成因复杂、积弊甚深,但关键还在干部自身。作为绵竹市公路路政管理所汉清路超限治理组原组长,苏立本应带头遵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维护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群众出行安全,但他却把手中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筹码,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苏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苏立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苏立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编辑:方艺霖 责编:高婷 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