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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网站首页案由:四川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建设南路服务网点于2011年8月18日与游客陈女士等二人签订了一份前往九寨沟、黄龙旅游的《四川省国内旅游合同》,四川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合同中要求游客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歌舞晚会和烤羊晚会中的一项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调查结论:该旅行社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处理情况:四川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建设南路服务网点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成都市旅游执法支队对四川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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