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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虚假报销遭开除起诉东家 锦江法院驳回诉请

2015-04-29 17:16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肖凌霄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方圆 记者 王彬荣 实习生 殷玉雯)4月29日报道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违规进行虚假报销,公司是否有权因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而不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赔偿?近日,成都市锦江法院审结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李某在工作期间进行虚假报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判决驳回李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请。

2010年5月31日,李某与某商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在该商业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内专门载明了有关员工“不得有弄虚作假和欺诈的行为”等内容的劳动纪律,以及公司对发生该行为的员工可以处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的处罚规定。

可是,在随后的工作中李某多次违规虚假报销餐费和交通费,后被公司查处。2014年1月22日,该商业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费用报销规定及公司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为由,决定自2014年1月30日起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2014年3月,李某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李某不服仲裁裁决,遂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为保障公司的用工自主权,而赋予公司的单方解除权。李某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存在多次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虚假报销费用的情形,该商业公司据此认为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李某要求商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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