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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处理期再次醉驾 泸州司机被拘役4月罚1万

2015-05-05 11:09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余辰璐   责任编辑: 马兰

 四川新闻网泸州5月5日讯 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泸州市江阳区法院了解到,泸县人陈某某因无证醉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抓获。民警调查后发现,此前陈某某因为无证醉驾被查获,此时还在等待处理期间。最终陈某某为自己的“任性”买单——日前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陈某某是泸州泸县人,来自农村的他喜欢喝点酒,而且还酒后骑车。这在他看来,在农村是习以为常的事情。在这种侥幸心理的支配下,2014年7月14日凌晨,陈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陈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已触犯国家刑律。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陈某某本应汲取此次教训,等待处理。但陈某某无视法律,2014年11月4日21时许,陈某某再次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江阳区江阳中路肖巷子路口处时,与他人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

2015年1月23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向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但鉴于其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社会危害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记者 岳东)

原标题:无证醉驾处理期再次醉驾 泸州司机被拘役4月罚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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