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交警方认为:驾驶员从两张图片看车行位移不够,是按图片车行位移距离计算,这种计算方式不对。正确的计算方式应为两组地埋线圈的距离除以车辆通过两组地埋线圈的时间。
原告方认为:交警的计算方式,与两张电子眼抓拍照片上显示的车辆实际位置和实际位移也不相符合。
因为对电子眼系统存有异议,彭州市一名车主不接受交警根据电子眼抓拍照片作出的处罚决定:该处罚认定司机超速50%以上、一次性扣分12分、罚款1900元。为此,车主起诉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希望法院裁决撤销这一处罚决定。昨日上午,此案在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昨日上午11点过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将进行合议,择日宣判。
昨日庭审上,原告方是彭州市车主刘女士,她的丈夫作为代理人也出现在原告席。被告方由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名副大队长以及交警方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原告刘女士法庭上陈述:2014年7月16日,作为车主,她收到短信,被告知她名下的川AD62XX比亚迪F0微型轿车,7月5日行驶在S106省道152km+811m处,电子眼抓拍速度115.34公里/小时,超速64.77%。
刘女士在庭上表示,当时驾车的是她的丈夫李先生。去年9月2日,她以车主身份前往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这一处罚,因对超速存在质疑,她提出查询当时超速认定证据。科规中队提供了两张电子眼抓拍照片。
通过比对照片和对当时驾驶状态回忆,刘女士于9月10日提交了《撤销超速违章申请》。去年9月23日接到交警电话答复,称厂家技术人员确认测速仪工作正常,认定存在超速。
经交警协调,去年9月24日刘女士与厂家代表一起在科规中队见面。厂家代表反复讲述电子眼工作原理,强调测速系统运行正常。但刘女士认为,厂家代表没有对她提出的质疑照片的相关问题作出合理解答。
应刘女士的要求,当日下午,交警带人亲自驾驶刘女士的比亚迪F0轿车,到被拍摄地点进行115公里/小时测速试驶。
刘女士称,她提出,希望交警方提供本次测试电子眼照片,以便与之前的超速照片进行对比核实,交警表示要向违法处理平台申请。但之后,交警一直没有提供当日测试照片。
刘女士表示,她由此更加怀疑电子眼测速系统存在问题。
交警方面在庭审中表示,原告方提出的由交警提供此次测试照片的要求,与去年7月5日该车超速行驶的处罚决定无关,这一要求不在交警职责范围内。
同时,在庭审中,交警方面还表示,驾驶员当时反映该车在100公里/小时以上的速度行驶时,会产生抖动、发飘、不稳等状况,因此事发时不可能以115公里/小时速度行驶,交警随后以115公里/小时的速度实测,该车无所述状况。
2015年3月4日,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刘女士正式作出超速50%以上的成公交(彭州)公交决字[2015]第5101822401704252号处罚决定书。根据这一处罚决定,刘女士面临1900元罚款,同时一次性记12分、需要重新驾考。
刘女士在处罚决定上签下“不接受处罚”意见,随后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车主的算法
b÷c
=3.2米÷200毫秒
=57.6公里/小时
车主的根据
原告方称,“关于实施标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常见问题的答复”第5条称:由于对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程拍摄了二幅或二幅以上的图片,每幅图片上都叠加有精确到毫秒的时间信息。因此,从二幅图片上可获知车辆移动的相对空间、时间等数据,这也是超速为何取证二幅图片的原因所在。
他们比对了电子眼抓拍的两张照片,时间间隔是13.850秒-14.050秒=200毫秒;他们通过照片比对,并到实地进行测量,测出两张照片中,他们车辆的位移只有3.2米,换算成速度,就是57.6公里/小时,不存在超速行为。
交警的算法
a÷c
=6.6米÷200毫秒
=118.8公里/小时
交警的根据
原告方陈述,彭州交警大队曾公开回复他们:驾驶员从两张图片看车行位移不够,是按图片车行位移距离计算,这种计算方式不对。正确的计算方式应为两组地埋线圈的距离除以车辆通过两组地埋线圈的时间,而不是抓拍图片上的车行距离。图片影像反映的是行驶状态,地埋线圈才会触发系统对超速进行记录。该车通过两组线圈的时间为200毫秒,两组地埋线圈的距离为6.6米,计算速度为118.8公里/小时,与实测速度115.34公里/小时相当。
在庭审中,被告方代理律师表示,这就是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电子眼抓拍设备)的工作原理。
成都商报记者 饶颖 摄影记者 张士博
原标题:因为一道“数学题”车主把交警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