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6月8日讯 男子不慎将某摊位上的两件玛瑙鱼饰品损坏,和同行人员就赔偿问题与摊主发生争执、打斗,导致该摊位上其他玉石饰品损毁。摊主将二男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玉石饰品损失71750元。
今年初,彭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支付原告玉器损失4000元,不足部分原告自行负担。
损毁玉器饰品 摊主索赔7万余元
2013年1月11日,彭州男子周某逛街时不慎将沈某摊上的两个玛瑙鱼饰品损坏,沈某要求周某赔偿8元钱,周某不赔,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中,周某同伙伴杨某与沈某发生打斗,导致沈某摊位上的其他玉石饰品损毁。
事后经派出所调解无果,沈某于2013年5月向彭州法院起诉,要求周某与杨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1463.31元,彭州法院于5月23公开审理并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杨某一次性赔偿原告2310元,被告周某一次性赔偿原告1980元。同年7月30日,沈某再次向彭州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玉石饰品损失共计71750元。
彭州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申请庭外调解,法院依法中止审理。2015年1月26日,彭州法院依法再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被损毁玉器饰品到底价值几何?
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承办法官表示,被告与原告发生打斗损坏原告所有的财物,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对被损坏财物的数量及价值争议较大。原告起诉主张赔偿的玉器价值71750元,其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查明被损毁财产的价值,确定赔偿数额。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被损坏玉器的残物、购买玉器的发票、玉器鉴定卡等证据,以证明其被损坏玉器的价值。但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持有异议,被告认为争执发生后,原告到派出所取回了被损坏的玉器,期间可能进行掉包,无法确定被损毁玉器的数量。
其次,原告提供的进货发票是在该纠纷发生后补开的,对其真实性存在异议。双方各执一词,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庭仔细核查证据,发现原告提供的玉石饰品进货发票为过期作废的发票,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进货渠道信息查找不到进货单位,难以确定损毁的玉石饰品的数量和价值。
法院组织协调 7万元索赔4000元解决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了解玉器的真实价值,该案承办法官走访了多个玉石饰品店,咨询了多位玉石饰品行家,对原告被损坏的玉器价值根据市场行情作了评估,其价值达不到原告主张的金额。
考虑到双方争议较大,直接裁判不利于案件的妥善处理,法官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的纠纷。为此多次走访双方当事人,向原、被告释明相关法律关系,耐心细致晰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玉石饰品赔偿款4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彭法宣 记者 杜玉全)
原标题:彭州男子损坏玛瑙玉器饰品 7万元索赔4000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