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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 成都市禁止无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2015-06-10 17:53   来源: 四川日报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马兰

四川日报网消息(记者 李丹) 今年1月1日,《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全市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开展5个多月以来,截至6月10日,成都全市电动自行车累计上牌255万辆。目前,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已经接近尾声,到6月30日上牌截止日期还有20天时间,交警提醒,还未登记上牌的群众尽快前往就近的点位登记上牌,从7月1日起,成都市将依法对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和处罚。

成都交警表示,6月30日,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将截止,从7月1日起,成都市将依法对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严管和处罚。根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未经依法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交警将对驾驶人处以50元罚款,并责令其不得继续上道路行驶;对于不当场缴纳罚款的,将暂扣其电动自行车。同时,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如发生交通事故的,将根据其行为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因其属于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的,将根据其行为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2、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两轮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对造成人员死亡或受伤的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将对两轮电动车是否擅自增大电机功率、改变蓄电池电压、拆除限速装置等改变车辆相关技术参数以及车辆属性进行鉴定;如鉴定为机动车的,将按照驾驶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同样按照机动车相关赔偿规定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3、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两轮电动车搭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电动车驾驶人应承担相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外,电动车乘车人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事故的,同样要承担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4、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两轮电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拘留。

原标题:7月1日起 成都市禁止无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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