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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网购配件私造枪支 分别获刑二至三年

2015-06-18 11:11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马兰

枪支泛滥会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安全,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公民非法制造、持有和贩卖枪支。近日,新都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贩卖枪支罪案,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违禁品管制枪支予以没收。

2013年8月,被告人宋某某、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经共谋后在网上和钢材市场购买了射钉枪、瞄准镜、钢管等部件,使用电焊机、手砂轮等工具进行组装,各自自制枪支1支用于打鸟。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宋某某将自制的枪支以800元的价格卖给朋友张某。2014年5月15日,民警将张某挡获,并当场在其所驾车辆中查获其从宋某某处购得的自制枪支一支,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2014年5月20日,民警将被告人宋某某挡获,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卖枪给张某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自己与其他三人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以及三人的工作地点。当天,被告人宋某某带领公安机关将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挡获,并将陈某甲拆解后的枪身查获,后在余某某带领下找到其藏匿的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并将其非法制造的使用的枪支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贩卖枪支罪。被告人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伙同宋某某非法制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法院经审理并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归案后的态度,判处宋某某、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陈某甲、陈某乙有期徒刑二年,违禁品管制枪支予以没收。(刘淋汭 记者 漆奇)

原标题:四男子网购配件私造枪支 分别获刑二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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