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大元,男,中共党员,龙泉驿区司法局十陵司法所所长。
今年1月16日12:00左右,刘大元驾驶公车川A-M853Z与龙泉驿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起到龙泉城区建材路一餐馆就餐,并将车辆停在餐馆外的停车区域,后被区纪委监察局暗访发现。
事发后,区司法局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审核,针对上述事实,刘大元在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区司法局党组认为,刘大元身为中共党员,区司法局十陵司法所所长,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正风肃纪要求,公车私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自律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经该局党组研究决定,于3月17日给予刘大元党内警告处分。
警钟长鸣
刘大元身为中共党员、十陵司法所所长,在公车管理使用过程中纪律意识淡薄,公车私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其行为已违反了党的纪律,构成违反廉洁自律错误。
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期下,公职人员应当更加树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从政思想,以实际行动抵制“四风”滋生蔓延,遵纪守法,恪守职责,勤俭节约,为构建良好的政治生态贡献一份力量。
龙纪宣 本报记者 王伶雅
原标题:公车私用被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