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全搜索新闻网7月1日讯 1日晚间,证监会连发两大“利好”:先是发布两条扩大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举措(详情),随后公布新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已开信用账户但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可以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追加担保物的规定,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
《管理办法》规定,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
对于目前已开立信用账户但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可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对“取消参与融资融券的准入门槛”等建议,考虑到贯彻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的要求,未予采纳。
同时,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商定展期次数,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
2015年6月12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表示,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原计划于7月11日截止。按照证监会《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实行规则》的规定,证监会规章征求意见时间原则上是15日,但因情况特殊,需尽快发布、施行的除外。考虑到目前市场运行情况,根据市场和监管工作需要,证监会决定于2015年7月1日发布《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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