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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举报社保基金“乱来”最高奖十万元

2015-07-06 21:31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 曾俊菠   责任编辑: 马兰

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丧失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非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药品、辅助器具等费用,列入参保人员名下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上述均为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四川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7月6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在征收、管理和支付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符合本办法的给予奖励。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对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查实并收缴到账金额的5%予以奖励;追缴入库罚款部分,按罚款金额1%给予奖励。每一举报案件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补足1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同一事项有多个举报人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同一事项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奖励的钱从何来?据悉,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有了线索如何举报?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说,举报人可通过来访、信函、电话、传真、网络等形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举报事项应当事实清楚。同时,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应向社会主动公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哪些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举报?

参保单位或个人的下列行为:

1.参保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参保单位伙同个人、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参保单位通过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伙同他人、单位或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通过其他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非法更改证明材料,违规办理退休和办理虚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4.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丧失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下列行为:

1.将非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药品、辅助器具等费用,列入参保人员名下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将参保人员发生的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药品、辅助器具等费用,通过偷换、虚记等手段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3.擅自对参保人员提高收费标准、擅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多记多收医药费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办理住院;伪造门诊或住院病历、处方,挂名住院或冒名就诊、住院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5.违规为参保人员变现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内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

6.与参保工伤人员串通虚假申请辅助器具配置或虚增辅助器具配置费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7.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业务经办、劳动能力鉴定和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环节发生的下列行为:

1.违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退休审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违规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

2.伪造证明材料,篡改社会保险档案和参保缴费数据信息,为他人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便利,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3.串通个人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5.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原标题:四川举报社保基金“乱来”最高奖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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