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合谋,说好一起去诈骗;哪知,同伙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却转为去抢劫。同伙虽然目睹了这一过程,也参与了分赃,但没有具体实施抢劫行为的他,是否要为同伙的抢劫行为一起“埋单”?类似在刑法学教材和研究中才容易出现的理论案例,在成都青羊辖区真实上演。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成都中院将此案例作为示范性案例发布,指导全市法院判案。
案情:说好一起诈骗 同伙却抢劫
易某和周某共谋,以低价卖出真手机、再用模具手机替换的方式实施诈骗,并约定,易某出面诈骗,周某开摩托车接应。
2013年9月27日,二人在成都市一路口行骗。易某见一被害人在路边玩手机,便上前搭讪,称愿意以500元价格出售这部白色苹果5手机。经过一番攀谈后,被害人同意购买,确认手机是真货后,被害人向易某支付500元现金。
不料易某将手机交给被害人后假装后悔要求还回苹果手机,试图掉包。被害人认为交易已经达成而且担心易某掉包,于是拒绝返还。易某见无法拿回真的苹果5手机,于是将被害人按倒在地,抢走已出卖给受害人的手机(价值4000元),同时一并抢走被害人本人使用的三星9500型手机(价值4600元)。就在易某实施抢劫过程中,事先埋伏在附近接应的周某驾驶摩托车目击了整个抢劫过程,但他并没有上前去帮忙,而是等到易某抢劫成功后脱身。
易某抢到手机后,乘坐周某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后易某将三星手机销赃获2600元,并连同诈骗所得500元与周某和另一人平分。
青羊法院认为,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最终判决易某、周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易某有期徒刑三年,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各1000元。判决已生效。
法官:容忍同伙抢劫并参与分赃
审案法官分析,周某最初的意图是通过诈骗获取财物,在易某推打被害人时周某没有任何反对的意思,这表明周某不但对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是希望的,而且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至少是容忍的。另外,尽管周某没有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但周某一直停留在现场负责接应,且在易某完成抢劫行为后驾驶摩托车一同逃离,其后续行为与易某的实行行为存在事实上的配合与联系,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且事后还积极参与分赃,这也从侧面印证了其对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在主观上是认同的。
王鑫 李潇 郝廷婷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原标题:两人一起诈骗 一人突施抢劫 都判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