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高院发布第三批有关毒品犯罪的指导案例,指导全省法院办案。省高院在指导意见中指出,除有证据证明毒品并非用于贩卖外,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地查获的毒品应当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毒品数量较大的,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邹福强是吸毒人员,伙同他人先后向本县吸毒人员侯某某等人贩卖冰毒。2013年7月17日,邹福强在马边县民建镇一租住屋内吸毒。当日21时许,警方接报后,对该房屋进行搜查。邹福强拿起茶几上吸食剩余的冰毒,从卧室跳窗逃跑。民警在该出租屋内外搜查出冰毒疑似物4袋。同年9月17日,邹福强被抓获归案。
经称量,从邹福强租住房查获的冰毒疑似物净重共计为39.38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马边县法院裁判认为,根据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搜查笔录等证据,可以证实侦查机关在邹福强的租住房处查获的冰毒39.38克为邹福强所有。邹福强既在贩卖毒品,又在吸食毒品,系以贩养吸,应认定邹福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侦查机关在其住处查获的39.38克毒品冰毒数量应全部计入贩卖毒品数量。最终,法院判决邹福强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半,并处罚金3.5万元。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原标题:省高院发布指导案例:从毒贩住所查获的毒品 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