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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大学生10类情况不得申请转学

2015-07-11 08:02   来源: 成都日报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统称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保证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省教育厅昨日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一系列关于高校学生转学的要求和意见,要求各高校要尽快重新修改、制定本校转学细则。

根据规定,申请转学学生应先按要求准备齐全转学材料,经由双方学校同意后,再由学校报送省教育厅备案。若跨省,请在双方学校同意后,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再报送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高校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必须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按照省教育厅的时间安排,每年12月至次年1月和6月至7月将有两次集中受理转学备案工作,转学确认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将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学校应按规定时间集中向省教育厅报送转学材料,逾期报送材料的不予备案。

转学条件

入学未满一学期、跨学科门类的 均不得转学

根据通知要求,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其中明确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8) 跨学科门类的;

(9) 应予退学的;

(10)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本报记者 陈瑾

原标题:大学生10类情况不得申请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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