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各种账号、密码众多,为了防止遗忘,很多人习惯将此类信息集中存放在一个地方,这个地方,有时候是一张纸上,有时候是网上,却不知这也是一种不太安全的方式。日前,本报刊登的《个人信息放上网 存款被盗自身担责三成》的新闻给大家敲响了警钟。
在各类信息中,银行卡的账号以及密码由于直接涉及财产显得尤为重要,卡上的钱突然被盗走,什么样的情况下,银行要承担全责;什么样的情况下,银行只承担部分责任;什么样的情况下,储户自己承担责任?近日,本报采访了成都法院的部分案件判例,并请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的李耀辉律师为大家解答支招。
银行方面辩称,李某存款后那晚,卡是在持卡人正确插卡并输入密码后才支取存款的,因此,银行不存在过错。
锦江法院一审认为,这起案件中,李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使用的是复制卡,而卡一直没有在李某身上,而持卡人通过插入能够被ATM机识别的银行卡并输入正确密码,支取1.3万余元存款的行为,符合现代电子商务的特征,应视为李某自身从事交易的行为。银行在存款被6次支取的过程中,也未有违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请。
律师说法:银行卡是双方存在储蓄存款关系的唯一合法凭证,银行负有保证持卡人资金安全的义务,持卡人则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以及卡密码不被泄露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因为自己的原因遗失了卡或者泄露了密码,责任只能自己承担。
取款不取卡
损失自己担
龚某到某银行ATM机取款1000元,取款后,未退出取款程序也未将该银行卡取出,就离开ATM机,紧接着一个身份不明的人于同日分三次用尚在ATM机内的该银行卡取走了龚某的存款共计4000元。
这笔4000元的损失,龚某认为应该由银行赔偿。青羊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龚某的4000元存款被身份不明之人取走,原因是龚某本人在取出1000元后未及时退出ATM机取款程序、将卡留在ATM机内的过错所造成,与银行无关。一审判决驳回龚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这起案子显而易见,过错在储户,卡没有退出系统导致取钱失控,是储户自己的责任,因此自己担责。
卡挂失后钱被取
银行80%责任
张先生发现银行卡及身份证等物品被盗,便立即拨打银行客户中心电话进行挂失。该中心确认挂失后,同时确认张先生卡里有余额9997元。谁知,当第二天再次致电银行确认挂失时,却被告知存款已被领取。据此,张先生诉请法院判令银行赔偿。
银行辩称,取款人前来解除挂失,持有相关证件,且一次性正确地输入了密码,银行为其办理取款业务,符合银行卡领用协议约定内容。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疏于对解除挂失申请人身份的核实,未完全尽到充分足够的审核之责,应该承担80%的责任,赔偿存款损失7920元。同时,冒领人申请解除挂失及取款过程中均能一次性正确地输入密码,且持有证件,表明张先生并未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也该承担20%的责任。
律师说法:这起案件中,张先生在电话挂失的时候如果能告知银行客户中心,自己的身份证也一并遗失,银行工作人员就会对第二天有人拿身份证来解除挂失且取款的行为警惕,张先生的钱也就不会被取走。同时,如果张先生尽到了这个义务,法院也会判决银行承担全责。因此,这起案件也提醒大家,不仅要保管好密码,也要及时将重要证件遗失的信息告知给银行,避免遭受损失。本报记者 晨迪 王虹
《个人信息放上网 存款被盗谁赔钱》后续
卡在不在身上
这很重要
正面案例>>>
卡在身上 钱被盗走银行全责
从泰国旅行回到成都的刘艳(化名),接到银行短信提示,银行卡被取款9830元。经核实,取款发生在泰国境内,而扣款当时,持卡人刘艳身在成都,银行卡也随身携带。随后她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银行投诉并要求赔偿9830.41元。
经过审理,青羊法院认为,该账户于2013年5月11日在泰国ATM机被人取现共计9830.41元,刘艳于案发第二日向派出所报案,鉴于两地相隔遥远,刘艳一直持真实银行卡在成都,其护照也未显示她在2013年5月11日至5月12日曾来回成都、泰国两地。故法院足以认定在泰国ATM机上取款的银行卡系复制卡。故银行应对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刘艳要求银行营业部赔偿其9830.41元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反面案例>>>
没保管好卡和密码自己担责
白天刚刚向银行卡里存钱,当晚就有人通过异地的ATM机将钱分6此取走13000元,一个月后李某前往银行取款时,才突然发现自己卡上余额仅为90余元。鉴于此,李某将银行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赔偿损失。
原标题:银行卡上钱被盗 哪种情况自己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