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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未经批准擅自登山 组织者或成员将受罚

2015-07-13 07:36   来源: 成都日报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马兰

以后,登山爱好者们在四川进行登山活动,可能不再是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了。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在官方网站对《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从该修订草案稿中了解到,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的,将对组织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

修订草案中要求,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山峰所在地市(州)政府,应该无偿向登山者提供攀登山峰的名称、地理位置、海拔高度、攀登路线、气候条件、风险等级、配套设施、交通信息、应急救援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同时,对登山活动的参与者有一定要求,不仅对登山者的身体有要求,“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体检合格”,还要配备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还规定,1名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最多带领4名队员。此外,攀登公布的山峰在海拔3500米至7000米的,在登山活动实施前一个月,向山峰所在地市(州)申请。超过7000米的,需提前90天向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山团队应当按山峰所在地市(州)法规的相关规定,缴纳登山环保费。

针对救援会导致救援者本身陷入生命危险的情况,修订草案中明确提出,救援者可以拒绝救援。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登山活动发生登山事故,救援单位事后有权向受援者进行追偿,由其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修订草案中指出,如果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非遇紧急情况变更登山活动计划且未重新报批,吸收未经申报人员进行登山活动,批准机关将对登山团队予以警告,责令立即停止登山活动。如果由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组织的,对组织者处1000元罚款,登山活动为不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组织的,对团队每名成员处200元罚款。(记者 李霞) 

原标题: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 组织者或成员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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