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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非法集资案件:许高额利息 骗取百姓投资

2015-07-17 09:47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日前对5起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涉案金额达2亿多元,受害人数近300人,其中7名被告人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刑罚。

法官分析指出,这类案件中,犯罪分子主要利用口口相传、虚夸公司和项目实力等方式,骗取投资人信任,对此公众必须提高警惕。

许以高额利息,骗取百姓投资

案件显示,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刘某乙、杜某某等,于2010年初成立公司,对外宣称拥有挖砂船等经营项目,并以6%的月息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也就是一年利息为本金的72%。

经审计,到2011年12月,刘某甲、杜某某等先后非法吸收黄卫青等129人共计1.1亿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这个公司的唯一业务就是非法集资,集资款项基本没用于刘某甲宣称的经营项目,即采砂船采购和运营,而是用偿还前期借款本息、非法集资退赔和提取高额管理费,三人在这1.1亿元中提取管理费达3500余万元。大部分管理费不知去向,被告人在法庭上也不如实交代。”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傅庆涛告诉记者。

目前,杜某某仍在逃。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刘某乙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田孝民介绍,近年来,青岛全市法院审理非法集资案逐渐增多,2012年受理12件,2013年激增至76件,去年受理61件。今年,已有两名被告人因非法集资被判处无期徒刑。

“近两年审结的非法集资案中,受害群体多样化,犯罪数额逐渐攀升。受害人有个体户、企事业单位职工、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投资人以及具有一定积蓄的老年人。他们受高额利益驱使,最终损失惨重或血本无归。”田孝民说。

制造盈利假象,哄骗亲戚朋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马新和傅庆涛等认为,犯罪分子利用拆东补西、口口相传和虚夸公司实力等方式,掩盖非法集资真相,给投资者呈现出“真赚到钱”的假象,迷惑投资者并骗取信任。

傅庆涛告诉记者,在上述案件中,刘某甲在本案非法集资同时及以前,在天津、北京等地四处借款,涉嫌合同诈骗,并在青岛市市北区2个月内非法集资817万元。“这817万元的本息最终还上了,而资金来源就是本案的非法所得。这种用后续集资款支付前期集资款利息和回报的现象,已在多起案件中出现。”他说。

据了解,受害人接触到非法集资信息大多通过亲戚、朋友或者同事介绍。一名受害人说:“当初觉得这是同事介绍的,不是马路上接到的小广告,可信度高。另外,听说谁谁投了多长时间赚了多少钱,心动就投了。”

傅庆涛说,上述案件中,刘某甲公司多次邀请投资人到江西实际考察挖砂船以打消投资者疑虑,并称采砂船20天能挣800万元。实际上,这条船一个月毛收入300万元,除去1小时1万元的油料成本,基本没有利润,这也在船舶轮机长处得到证实。

“实际上,这条挖砂船他们早就买了,谎称是集资购船。购船实际价格是2980万元,他们告诉投资人是9980万元。” 傅庆涛说,“此外,他们称在天津有100亩工业用地,以显示自身实力,实际他们只付了一半款项。”

提高风险意识,警惕投资诈骗

田孝民认为,从目前审结的一些案件看,受害者防范意识淡薄,投资风险意识不强。大部分受害人因信息来源不广,对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了解不多,容易被表面假象迷惑,被高额利润所驱使,基本上没有考虑投资风险,防范意识十分淡薄,从而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法院提醒投资者,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和家人财产安全,提高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远离非法集资,通过合法、正规渠道理财,谨慎选择投资渠道。同时,要认清非法集资犯罪的本质和危害,冷静对待“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诱惑,提高识别防范能力,以免掉进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

傅庆涛说,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集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机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投资者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田孝民说。(记者 张旭东、徐冰)

原标题:聚焦非法集资案件:许以高额利息 骗取百姓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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