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的罗某在明知汽车引擎盖上趴着一个人的情况下,开车行驶一小时左右,中间还从宜宾南站开上了内宜高速公路,从北站冲关下高速,直至在宜宾临港区沙坪附近被民警挡获。
此行为造成受害人陈某某手肘部、头额部软组织挫伤,警方侦破后以涉嫌故意杀人(未遂)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昨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但未宣判。
受害人讲述:他就是故意想要整死我
据受害人陈某某的说法,因为罗某与其有经济纠纷,他一直在寻找罗某解决此事。事发当天他和老婆在宜宾市南岸西区崇文路停车场发现罗某驾驶的车辆,于是他上前挡在车前,希望罗某下车解决纠纷。但罗某并未停车,而是加大油门直接冲出停车场,他当时只好趴在引擎盖上,双手死死抠住引擎盖和前挡风玻璃之间的缝隙。停车场收费员见状,只好打开闸门放其离开。
此后,罗某在明知有人趴在引擎盖上的情况下,驾驶汽车沿宜宾中坝大桥、两路桥、内宜高速宜宾南收费站并驶上内宜高速,在内宜高速公路撞断收费杆强行闯关离开高速公路,在宜宾江北转一了圈后,又驶向宜宾临港沙坪方向,在临港附近被警方发现才拦停下来。
陈某某称,罗某顶着他以80-100码的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间还多次变道、急刹和走 S形路线,试图将他摔下车。除了在江北短暂停车让车上两名女子下车外,罗某没有在任何地点作过停留,也没有劝说其下车,他也没机会从引擎盖上下来。
陈某某当庭陈述,由于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多次急刹车,导致其头部多次撞击汽车前挡风玻璃,连挡风玻璃都被撞破了。“在过宜宾北收费站时,被告人明明知道我站在引擎盖上仍强行然冲关,要不是我头低得快,收费杆就要打在我头上。”据此,陈某某断言:被告人罗某就是想要弄死他,从而逃避所欠债务。
被告人辩解:我没欠钱也不想整死他
被告人罗某辩称,他根本没有欠陈某某钱财,陈某某也拿不出证明证实他欠钱。与之相反的是,陈某某以追账为由,多次找过他的麻烦,他还被陈某某带人殴打过,有两次闹到了派出所。
罗某当庭称:事发当天他陪两个朋友到崇文路停车场旁的银行取款,他呆在车里没有下车。朋友取款返回车上后,他发动汽车往前开了几十米,此时车两侧突然有人冲出来,敲打他的车子逼其停车,并打破了前挡风玻璃和后左侧车窗,车上两名女性朋友吓得大呼救命。他看到砸车者中有此前打过他的陈某某,因担心再次挨打,他加速开车试图摆脱追打他的人。
“我是想往两路桥开,那里平时有警察。”罗某称,他发现陈某某趴在引擎盖上后,多次停车劝被害人下车离开,但陈某某拒绝下车。至于为何驶上高速公路,罗某辩解称,他在两路桥没有看到警察后,就想往内宜高速宜宾南收费上开,因为那里有警察;但开到收费站时还是没警察,他又想开到宜宾机场。但刚驶上宜宾机场通道上,就听后排的朋友说后面有车追上来了。此时宜宾机场通道与内宜高速公路匝道上没有隔离桩,他为了摆脱后面追车,就右拐驶进了高速公路。
罗某并不认可起诉书及陈某某称其在高速公路上快速行驶并走S形,认为自己当时的车速在50-60码之间,因为自己是经验丰富的驾驶员,因此他一直在留意陈某某的情况,以防止其出现险情。至于在宜宾北站冲关撞断收费杆,罗某辩称当时前面有辆大货车,他只想紧跟大货车驶出高速路,并非故意冲关出逃。
罗某的辩护律师请求检察院督促警察调取更多重要证据,以进一步证明罗树春没有杀人故意、其行为也没有构成危害公共安全。
起诉书: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根据公诉机关起诉书显示,2014年10月29日12时许,陈某某与被告人罗某有经济纠纷,陈某在宜宾市翠屏区崇文路一停车场内找到驾车欲离开的被告人罗某,要求其归还债务。
被告人罗某为逃避债务,欲驾驶自己的轿车离开,陈某某不让被告人离开,便趴跪在罗某的轿车引擎盖上阻挡其驾车离开。被告人罗某在陈某某趴跪在在引擎盖的情况下,不顾停车场收费人员的劝阻强行开车离开,驾车从崇文路停车场经中坝大桥上宜宾高速公路南站驶入内宜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不断变道行驶,并在高速公路北站收费站处撞毁栏杆强行冲出收费站,继续在公路上行驶直至下午13时许。后被告人罗某驾驶的轿车在宜宾市下江北黄角坪大道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挡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审理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