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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海参入境被扣 成都市民起诉省检验检疫局

2015-07-28 18:50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喻倩媛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记者 王彬荣)7月28日报道 今年5月,成都市民杜先生从香港直飞成都,启程前,他在香港购买了一盒青岛海滨食品公司生产的干海参。不料在海关过安检时,被四川省检验检疫局的执法人员告知,海参不能携带入境,并查扣了这盒礼品装的干海参。为此,杜先生不服,认为法律禁止入境的“动物产品”仅限于鲜货和半成品,不包括干货成品。    

近日,杜先生将四川省检疫检疫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查扣海参而造成的一万元损失。今天下午,该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事件:干海参直飞成都被扣 杜先生不服起诉      

在今日的庭审现场,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了解到了事情的经过。      

今年5月13日晚约11点过,乘客杜先生乘坐飞机从香港抵达成都双流机场时,随身携带了一盒青岛海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滨小金”牌红木盒装礼品海参。海关人员抽查询问时,杜先生主动拿出海参礼品盒,海关人员随即将这盒礼品盒交给了在场的检验检疫人员。      

 两名四川省检验检疫局的执法人员打开盒子查看后,递给杜先生一张“中国入境检验检疫须知”,称海参不能携带入境,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没收销毁,二是7日内退运出境。“我当即表示这是国内生产的制成品,怎么可能是禁止携带品呢?”杜先生在庭审现场称,他当即表示采取7日退运的办法处理,现场执法人员扣留了这盒价值几千元的礼品干海参,并为杜先生填写了留言凭证。        

回家的杜先生想不明白,为什么干货也不允许入境,而且是国内生产的干货,只是出境销售了一圈,又被买回来了。“我查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认为检验检疫部门的扣留缺乏法律依据。”杜先生介绍称,5月16日,杜先生再次找到检疫官交涉,希望能退回被扣干海参,遭到拒绝后,这才将四川省检验检疫局告上法庭。        

省检验检疫:干海参属被禁“动物产品”      

对于杜先生的疑问,四川省检验检疫局也当庭给予回复。省检验检疫局称,干海参被禁止入境的法律依据源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庭审现场,四川省检验检疫局表示《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携带、邮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所列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     

2012年1月31日,农业部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第1712号公告附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规定中所列明的禁止携带进境物品,第一大类第(二)项包括:“(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出入境人员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境:……(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     

综上,四川省检验检疫局认为:干制海参属水生动物产品,携带入境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对于杜先生反映的涉事产品为青岛某公司生产,出境后又从境外采购并携带入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因此,四川省检验检疫局认定本案中的涉事产品,属于办法中所称“携带物”,应被禁止入境。        

杜先生:法律上的“动物产品”不应含干制品        

同样的法律规定,杜先生则有不同的解读。杜先生当庭表示,《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按照这条的规定,国家禁止入境的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仅限于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本案中所携带的干海参来自青岛,并非疫区。”杜先生认为,检疫检疫人员扩大了禁止入境产品的区域。    

“本案最大的问题在于,法律上规定的‘动物产品’并不包括干货成品,而是仅限于有可能传播疫病的鲜货或半成品。”杜先生进一步介绍称,《检疫法》附则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动物产品”是指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干海参显然不属于动物,也不属于动物产品,而是已经过加工生产制成的普通物品,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可能再传播疫情的动物产品,因此检验检疫部门不能随意查扣。”为此,杜先生要求四川省检验检疫局赔偿他因为查扣干海参而造成的损失共计10088.2元,“包含误工费、停车费、油费、律师费等。”        

庭审从13:30进行到16:00,原被告双方进行了长达2个半小时的法庭陈述、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记者了解到,该案将择日宣判。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将进一步关注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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