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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表态:个人互发网络红包不征税

2015-08-06 17:07   来源: 羊城晚报   编辑: 梁巍   责任编辑: 马兰

羊城晚报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网络红包税将开征”,“中国税务机构酝酿对网络红包征税”,“网络红包征税时代全面来临”……本周,有关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加强对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消息及其影印件在网上盛传,但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却搜索不到该文。该消息是真还是假?会不会又是当年轰动全国的“山寨版国家税务总局47号公告”的翻版?昨日,羊城晚报记者通过权威渠道求证获悉,国家税务总局确实在7月29日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但该《通知》是不向社会公开的内部工作规范性文件。

取得企业红包才需缴税

该《通知》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2.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要求,各地方税务机关要掌握本地区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情况,做好纳税咨询、政策辅导等纳税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不存在酝酿征税一说

“‘网络红包税将开征’、‘中国税务机构酝酿对网络红包征税’等说法是不准确的,这不是要开征一个什么新税种,也不存在酝酿征税一说。因为,在这之前,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对此有规定: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偶然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今年全国两会上,腾讯公司CEO马化腾就确认,对于B2C红包(比如央视的红包),发了5个亿缴了1个亿的个税。”昨天,有税务界人士向羊城晚报记者这样表示。

既然如此,国家税务总局为何要下发该通知?

该人士分析,对这些网络红包到底该不该征税,从微信红包盛行开始,就不断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近来,随着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通过网络向个人派发红包,即该通知所定义的“网络红包”越来越多,形式也多样化,如滴滴快车、神州专车等各种红包、送券、充值奖励以及电商给的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等花样百出,为了进一步界定这些所得,需要税务机关进一步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在采访中,有纳税人向羊城晚报记者表示,不明白这个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文件、应广而告知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为何不向社会公开。

●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不征税

●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表态:个人互发网络红包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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