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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历史文化名镇、风景区等需建专职消防队

2015-08-08 07:37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到2017年底,全省目前尚未建立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的144个国家级重点镇要按标准全部建立专职消防队。

《意见》要求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县级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低于45人、消防文员不少于当地公安消防大队编制数额,乡镇专职消防队不低于15人。(记者 韩利)

原标题:历史文化名镇、经开区、风景区等需建专职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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