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8月14日专电 浙江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辉通过P2P平台集资10.3亿余元,骗取人民币1.75亿余元。14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周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011年,周辉以100万元注册资金成立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将公司更名为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公司。期间,公司性质均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周辉均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周辉2011年起用网站做金融信息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的业务。投资人将投资款汇到周辉公布在网站上的其个人的8个银行卡等账户用于投标。借款人(发标人)可在网站平台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从而融得资金。
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间,周辉陆续虚构了34个借款人(发标人),并利用上述虚假身份大量发布增值标、抵押标、石头标(宝石标),以支付投资人20%左右的年化收益率。此外,周辉还根据投资标的类型和金额给投资的会员支付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投资人大肆非法集资。所集资金全部由周辉一人支配,包括购置和经营珠宝、车辆等,所有款项均未纳入公司进行财务核算。
经查,周辉先后从全国多个省份1586名不特定对象集资10.3亿余元,其中尚有1136名投资人近3.56亿元集资款未归还。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周辉控制的用于集资的银行账户中扣押资金近1.8亿元。周辉实际骗取投资人款项人民币1.75亿余元。
在今年6月的庭审中,周辉认为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我和投资人是合作的关系,一直来信誉良好,我都是让投资人先了解清楚再投资的,没有隐瞒他们。”周辉说。
周辉的辩护人则指出,该案没有被害人报案,是为数不多的正常运营的P2P公司被中断。中宝投资三年来经营正常等情形表明,周辉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周辉具有投资珠宝赚钱的渠道和能力,完全可以利用现有资金通过经营产生收益支付投资人。
法院审理认为,周辉利用其掌握控制“中宝投资”网站平台的便利,注册虚假发标人,并通过网站平台发布大量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投资标,许以高额利息,向大量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维系由其一人掌控和使用的资金池。无论周辉实际使用资金状况如何,其均按照发布的利率向被集资人支付回报,以吸引他人继续投资。故周辉实际并未正常经营P2P网络借贷,而是借助网络平台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此外,法院还认为,周辉确有将部分所集资金用于购买汽车、奢侈品宝和珠宝首饰等用于经营,但获利很少,且大部分由周辉本人使用,或交由他人使用,甚至无偿赠送他人,属于挥霍。此外,周辉还将约2800万元用于购买服饰、眼镜等物以及旅游、住宿、餐饮、美容等纯消费。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浙江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陈建可认为,中宝是较早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于当时监管缺失,不少平台都存在中宝一样的问题。“这是过渡性的产物。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政府部门也在边鼓励边规范其发展的过程中,对P2P网络借贷中出现的自融现象明确了红线。”
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表示,很多P2P网络借贷案大多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比较宽泛,这在合法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看来是不公平的,无形中增加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像中宝投资这样被判集资诈骗罪的较为少见,对不合法经营的公司能起到震慑作用。
原标题:浙江宣判一特大P2P集资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