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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9月1日起施行 不满十周岁未成年人禁止代言

2015-08-20 14:09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喻倩媛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 朱海丹)8月20日报道 记者今天从成都市工商局获悉,9月1日起,新《广告法》正式实施。新《广告法》第49条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同时,对“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也有严格限制。

不得利用教材、校服等发布广告 十岁以下未成年人禁止代言

据成都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广告法》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新法第39条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第49条对“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也有严格限制。同时还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发布虚假广告 最高可罚200万

在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方面,新法区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节,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设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比如过去发布虚假广告的,根据广告费用处罚款1到5倍,现在是3到5倍,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新法明确规定最高可以罚到200万。

同时还增加了资格罚,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处罚;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新法加大处罚力度,就是为了加强对违法广告的震慑。

增加医疗、保健食品等广告的准则

不仅如此,原来的《广告法》只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烟草、食类、酒类、化妆品等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这次不但丰富完善了这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内容准则,还增加了医疗、保健食品、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教育培训、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凡是与人民群众的消费、生活、健康密切相关的,几乎都囊括了进来。

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利益损害 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广告法》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在广告当中经常有一些明星、专家、社会知名人物做某产品的推荐和代言,旧法对这些代言人是没有法律规制的。新法对广告代言人也做了法律责任规定。

新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新《广告法》中还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法第28条规定,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禁止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以及媒体上发布烟草广告

严控烟草广告发布方面。目前,烟草广告在市场份额占的比例已经很小,违法烟草广告案件数量在全体广告案件中的比重也较少,烟草广告秩序比较好。尽管如此,新法对烟草广告还是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禁止在一切大众媒体和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变相发布违法广告。

未经当事人同意 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

新《广告法》还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旧法没有关于互联网广告的章节,新法增加了对互联网广告的规定,比如“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等。互联网的广告形态很多,技术比较复杂,今后还将专门出台一个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其进行更详细的规定。

新《广告法》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新法对发布广告的媒体和平台做了严格规定,比如规定“不能发布烟草广告”、“不能发布替代母乳的乳制品、食品或饮料的广告”、“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类广告”,明确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要遵守时长、方式上的规定,并且加大了处罚力度。

鼓励开展公益广告宣传

新《广告法》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旧法仅规范商业广告没有涉及公益广告。目前,与商业广告相比,我国公益广告的管理、激励措施不健全、公益广告的选题质量、制作水平不高,广告主与广告媒体发布公益广告的意识有待提升,这些突出问题制约了公益广告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新法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

工商部门接到投诉七个工作日 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新《广告法》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比如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如果对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成都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李平介绍,新《广告法》施行后,国家层面涉及广告活动的行政许可保留广告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主体登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媒体广告发布登记。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保留的行政许可,将严格按照管辖权限和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实施,坚持“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对于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一律停止执行。

新《广告法》第49条赋予了工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可以行使的七项职权。同时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对辖区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突出的广告发布单位有进行抽查的职权。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群众投诉、举报和上级工商部门监测系统分派的违法广告行为,一律依法查处,除追究违法当事人违法责任外,还要对违法行为涉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同时查处,当事人在管辖区域外,查处有困难的,依法移送当地工商部门查处;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

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将被记入信用档案

“新《广告法》首次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李平表示,全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除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发布违法广告公告外,还要将违法主体的违法信息依法录入有关信用公开系统,强化信用监管和社会共治。

“新《广告法》在强化工商部门职责的同时,也对相关部门广告监管工作职责进行了规定”,李平介绍,前期市工商局已经组织了成都市主要广告媒体参加了对新《广告法》的宣传培训。

他表示,“下一步,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健全完善并充分发挥推进广告战略实施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协调推动我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执法抄告、联合检查、联合查处、联合公告等工作机制,形成多方联动、共同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同时,全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新《广告法》的变化和要求,对广告管理行政许可、广告监管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广告监测处置、违法广告查处、情况通报风险防控等一系列相关制度进行全面梳理,符合新法规定的,继续执行,不适应新法的,及时修订和完善,该废止的及时废止。

李平提醒广大市民,新《广告法》实施后,群众发现违法广告可以拨打12315举报,也可以拨打市工商局行政执法部门公开电话:85394527,予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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