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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析"嫖宿幼女罪":官员涉案易同罪不同罚

2015-08-21 20:45   来源: 中国青年网   编辑: 梁巍   责任编辑: 马兰

中国青年网8月21日电“嫖宿幼女”在先行法律中扮演者一个极其尴尬的角色,为了保护幼女权益它从强奸罪中独立出来,近年来因案件多涉及公职人员性侵未成年少女大多涉及性、未成年人和公职人员,民众关注度颇高,但在实际操作中结果多却不尽如人意,每每被指责为有钱人的“免死金牌”,废止的呼声越来越高。媒体透露,下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望废除这一罪名。

“恶法”的善意:严惩嫖幼 减少死刑

“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中独立出来是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彼时的规定是“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但随着改革开放兴起的“下海潮”和“打工潮”,一部分孩子迫于生存压力外出打工,在南方沿海城市从事性行业。

所以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通过了那条现在千夫所指的条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强奸罪到嫖宿幼女罪,这其中发生了哪些变化?

首先在量刑上,强奸罪起刑点为3年最高可判处死刑,而嫖宿幼女罪起刑点为5年最高刑只有15年。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奸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具有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者奸淫幼女多人等法定情节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管幼女是否自愿,也不管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是否采取暴力或强迫行为,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可以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而嫖宿幼女罪的行为也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且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刑法》第360条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在犯罪行为界定上,强奸罪一刀切,只要与未满14周岁发生性关系都可定罪,而嫖宿幼女罪则规定犯罪行为人与受害者存在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关系。虽然两者都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范畴,但嫖宿幼女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997年刑法对此作出的修改主要基于两个目的,一是通过调高起刑点来震慑犯罪分子,在《刑法》中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都是3年,相比之下嫖宿幼女可谓重罪;二是1997年刑法的修订背景一定程度上考虑到国际上减少死刑的压力。然而随着社会发展该法律条文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多次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网络讨论中更是民情激愤。

争议:舆论宣判“嫖宿幼女罪”有罪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中解释“嫖宿幼女”行为,认为该行为极大地损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且对幼女的思想具有极大的腐蚀作用,使有不良习性的幼女在卖淫泥潭中越陷越深,有的幼女被染上性病贻害终生。显然这是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考虑用来打击嫖娼卖淫行为的一个罪名。

从名称上,“嫖宿”将幼女视同性工作者,把幼女钉在了耻辱柱上,“嫖宿幼女”主废派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执法中使不少留守儿童不但身体受辱,头上还顶着“卖淫”的帽子。这个漏洞无疑给受害儿童和家庭增加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除此之外,嫖宿幼女罪的高起刑点并没有给人带来保护幼女的形象,反而免于死刑让公众觉得处罚太轻或帮助“有钱人”逃脱处罚。网友的通俗说法是“强奸完,塞点钱,你就从强奸犯变成嫖客,人家幼女从受害人变成妓女了”。

政协委员刘白驹表示,许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买处”思想,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奸淫,完全具备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构成要件,理应定强奸罪。“嫖宿”这一情节只是应当作为奸淫幼女的强奸罪的一个从重处罚的因素。

前媒体人、知名女权主义者李军对此项罪名质疑道:“事实上这条罪的客观效果是保护了加害人,而不是保护幼女。此起彼伏的幼女性侵案还不能说明这一点吗?”

虽然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情节严重的嫖宿行为并不排除可适用强奸罪“从重处罚”,但现实中,很多官员以“嫖宿幼女”开脱强奸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矛盾激化:钱权交易 涉案多为公职人员

2012年河南省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被指以诱惑威吓等手段,强奸在校的未成年少女。

由于嫖宿幼女罪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同罪不同罚,而这一点给犯罪分子找到了寻租的空间。加之一些干部触犯法律后,接受的惩罚不仅不严厉,反以行政处罚代替法律惩罚,如此一来,使得犯罪分子更加的有恃无恐和变本加厉。

2008年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嫖宿幼女,警方认定,卢玉敏的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他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2009年,贵州省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因涉嫌嫖宿幼女,在涉嫌犯罪的7人中,有5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等公职人员。此类恶性案件还有2012年陕西略阳干部“嫖宿”幼女案、2012年浙江永康大规模嫖宿处女学生事件,涉事者包括多名人大代表和企业家等。

《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显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媒体曝光的案件达503起,平均每天曝光1.38起。而被曝光的只是冰山一角据统计,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从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3年间猛增了20多倍。

从“嫖宿幼女罪”出台的司法实践来看,不仅没有遏制犯罪行为反而在客观上助长了更多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女童。

无论从法理还是实际操作层面上来看,“嫖宿幼女罪”都是一种荒唐的罪名,在危害社会风化和公共秩序的同时,也必然会连带司法腐败发生。废除“嫖宿幼女”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原标题:媒体解析"嫖宿幼女罪":官员涉案易同罪不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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