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搜索首页 新闻 视频 图片网 更多» 专题 评房网
新闻首页  »  国内国际  »  正文

中国拟特赦四类服刑罪犯 含参加过抗日战争罪犯(2)

2015-08-25 08:34   来源: 京华时报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马兰

□特点

特赦对象设定为两类特殊类型服刑人员

对于此次特赦的特点,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表示,此次特赦的对象限定为两类特殊类型的服刑罪犯,一类是正在服刑的在建国前或建国后参加过保家卫国和反侵略正义战争的人员。这是此次特赦对象最为显著的特征。另一类是“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

此次被特赦的不是刑罚尚未开始执行的犯罪人,而是服刑改造了一定期限,并且经过评估认定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服刑罪犯:一是2015年1月1日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即已经服刑改造了一段时间;二是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服刑罪犯不能特赦。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设定一定的服刑期限,既是为维护刑事判决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也是为了更好地判断其释放后是否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

□意义

沿袭慎刑恤囚传统突出以德治国仁政思想

对于新时期特赦的政治意义,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师大刑科院特聘教授高铭暄表示,70年前,中国人民经过14年艰苦卓绝的抗战,取得了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做出了巨大贡献。为了纪念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我国将根据惯例并参照各国做法,于2015年9月3日前后在北京隆重举行纪念活动,包括举行纪念大会、阅兵式、招待会和文艺晚会等,而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无疑也是系列纪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铭暄表示,通过施行特赦这一重大举措,充分展示了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和我国的综合国力,凸显了党和国家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会显著增强民族凝聚力,极大提升和振奋国民士气。

“尽管特赦只适用于特定的服刑人,但却具有辐射全社会的感化、召唤的效应,可以使普通民众体认国家的德政与智慧,从而激发爱国的情怀。”高铭暄称,面对当前我国社会所存在的各种矛盾,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矛盾解决机制。此次对一定范围内的刑事罪犯进行特赦,有利于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外,他还认为,作为一项福佑社会特定群体、彰显国家德政的刑事政策,此次所实行的特赦,不仅遵从了依法治国的现代法治理念,也沿袭了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突出了以德治国的仁政思想,集中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

□分析

尘封40年特赦制度或重启

对于此次特赦的法制意义,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师大刑科院教授赵秉志表示,在1975年最后一次特赦战争罪犯之后,迄今时隔40年,我国再次依照宪法施行特赦,此举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有助于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有助于让宪法思维内化于全体国人之心中,切实增强宪法意识,并全面推动宪法的贯彻实施。

“虽然我国现行宪法中明确将特赦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中国成立后也曾先后7次施行特赦,但自1975年以来,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该制度已40年未曾适用。尤其是对于普通刑事罪犯,更是自1959年我国首次特赦将普通罪犯包括其中之后,长达56年之久未曾行赦。”赵秉志表示,此次在特赦制度被尘封40年之后重又启用并对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相信对于赦免制度的法治化重构及其常态化运作必定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同时,他认为,对于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犯以及符合条件的老年犯、未成年犯施行特赦,亦是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宪法精神的充分印证,可以进一步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以实际行动驳斥和化解西方国家对中国人权的攻击。

赵秉志还表示,此次施行的特赦,是刑罚手段的必要补充和救济,完善了综合治理犯罪的对策机制。

■释疑

特赦与大赦有什么不同?

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是国家对不特定多数的犯罪人的普遍赦免。大赦的对象可以是整个国家某一时期的各种罪犯,也可以是某一地区的全部罪犯,还可以是某一事件的全部罪犯。这种赦免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即既赦其罪,又赦其刑。被大赦的人,或者不再认为是犯罪,或者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赦,是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大赦与特赦的区别在于:大赦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特赦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大赦既赦免罪又赦免刑,特赦通常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但特赦也有规定既赦其罪又赦其刑的。大赦后犯罪人再次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次犯罪有可能构成累犯。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特赦的罪犯再次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

特赦释放后再犯罪怎么办?

此次特赦不是免除犯罪分子的全部刑罚,而是只免除其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未执行部分。就是说对特赦的对象,是免除刑罚的未执行部分,应当按照特赦决定规定的日期予以释放,而不是免除犯罪人的全部刑罚予以释放。经特赦免除其剩余刑罚执行的犯罪人,视为刑罚已执行完毕。

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以先前的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为由,而再次对其追诉。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特赦的罪犯释放后再次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

原标题:中国拟特赦四类服刑罪犯 含参加过抗日战争罪犯

上一页 1 2下一页

网友跟帖仅表达其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全搜索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请理性评论、文明发言,勿发布违法和损害公序良俗的信息。我们将不予发表或删除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和损害公序良俗的信息。


本日 本周 本月
关注排行

今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