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和国庆节即将到来,成都市纪委下发通知明令“八严禁”,再次重申“严禁违规使用公务用车”。此前,从中央到地方,也都三令五申严禁“公车私用”,但公车私用仍时有发生。党员干部应该如何避免在公车方面违纪违规呢?昨日,成都市纪委监察局相关负责人为广大读者一一解读。
近年来,成都查处了多起公车私用典型案例。如,今年1月16日,十陵司法所所长、主任科员刘大元应圆周律师事务所付能清律师邀请,驾驶公车与其一起前往龙泉建材路林中菌餐馆吃午餐,并将公车停靠在建材路停车位上,直至晚7:00左右才将该车开走。刘大元被党内警告处分。
成都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查处的“四风”问题典型案件中,公车私用案例是最多的一个。而且,随着公车改革向前推进,“借用”、挂靠等违纪新动向也开始抬头。 比如2008年12月至今,新都区规划管理局违规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2014年3月至11月,新都区区规划管理局部分工作人员以私车公用名义违规在下属单位加油,新都区规划管理局副局长张启明(主持全面工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如何界定公车私用呢?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判断为:一、车是公车;二、用车与公事无关,而是办理私事。
公车私用咋处分?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要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节日期间除应急值班车外 公务用车应封存停驶
日前,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也针对“两节”期间公务用车管理下发了通知。通知要求,车辆派遣要体现厉行节约原则,能几人同行的,不安排分乘多辆公务车辆;严格控制长途用车,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不派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或指定地点停放的,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在外停放并报纪检监察部门登记备案。节日期间除应急值班车辆外的车辆应封存停驶。
成都商报记者 韩利
原标题:公车莫私用 换个“马甲”也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