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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6区市县整合执法机构 不重复设立执法队伍

2015-10-09 07:43   来源: 成都日报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马兰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探索整合政府部门间相同相近的执法职能,归并执法机构,减少执法队伍种类,探索建立适应我省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意见,全省共7个市(州)成为全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其中成都有6个区(市)县成为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区域。

意见中指出,经中央编办批准,我省成都、攀枝花、泸州、绵阳、乐山、宜宾、凉山7个市(州)为全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同时,确定德阳市为省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其他市(州)可结合当地实际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并将所确定的试点层级和领域报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备案。成都的武侯区、成华区、彭州市、崇州市、金堂县、双流县6区(市)县,将试点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将在2016年上半年完成。

探索推进大部门制改革

不重复设立执法队伍

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包括了明确执法责任,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职能和机构,减少执法队伍等五个方面。各试点地区将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和事权,合理划分市(州)、县(市、区)的执法责任。市级部门主要负责相关领域的行政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承担跨区域行政执法和查处案件工作;除涉及跨区域行政执法和查处案件外,应由市辖区承担的执法职责一律下放,推进执法重心下移。试点的市或市辖区部门与区级部门,不重复设立执法队伍,即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本级不设执法队伍;而由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本级则不设执法队伍。

试点地区将积极探索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在整个相关部门职责和机构基础上,综合设置统一执法机构;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在报省政府批准后,可明确由一个部门行使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积极探索推进跨部门综合执法;探索合署办公、联合行动等方式行使行政执法权,创新机制实现部门联合执法。同时,将清理取消没有法律覆盖依据、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法机构和队伍,整合重复设置的执法队伍。不同政府部门下设的职责任务相近或相似的执法队伍,应整合为一支执法队伍。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应整合为一支队伍。

探索建立信息系统平台

最大限度减少执法扰民

实行大部门制改革并整合执法机构的试点地区,要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加强执法机构的内部监督管理。由政府部门(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不能交由综合执法机构行使,实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的,要处理好政府部门(单位)与综合执法部门之间的职权关系,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综合执法工作的有效衔接、良性互动。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执法权,原政府部门(单位)不再行使,并由综合执法部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逐步将技术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事业单位承担的执法职责移交给综合执法机构,推进职能相对分离。

意见要求,试点地区要创新执法方式和监督管理机制,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规范行使执法裁量权,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最大限度减少执法纠纷;通过制定部门间执法信息共享标准,探索建立开放共享、互联互通的信息系统平台;建立健全部门间、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间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提高整体执法效能,最大限度减少执法扰民;建立健全办案联动机制,加强大案要案、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力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防止和减少执法缺位、错位、越位现象发生;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中介和公民法人参与社会治理,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

同时,意见还要求,通过减少执法队伍种类,整合优化执法机构和队伍,进一步充实加强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拓展教育培训资源。

本报记者 李霞

原标题:整合执法机构 不重复设立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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