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南充10月10日讯 购买超市“买2赠1”促销活动饮料,因为多收了顾客1.5元。最后双方协商未果,经过顺庆区工商质监局核定,超市赔偿顾客300元。
10月6日,南充市民李某在顺庆区一超市购买饮料,因看见超市以“买2增1”进行促销活动,遂以1.5元/瓶的价格购买了2瓶康师傅水晶葡萄饮料(实得3瓶,其中1瓶有赠品标识),但李某在结账时发现消费发票上标明是3瓶康师傅水晶葡萄的价格,消费者花费共计4.5元。
双方协商无果后,李某于10月8日向顺庆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接到投诉后,顺庆区工商质监局工作人员庚即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组织双方进行了消费纠纷调解。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经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超市向消费者方赔偿人民币300元。(李军 庞剑鸿 记者 何春林)
原标题:南充一超市赠品当正品卖 多收1.5元赔偿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