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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警方扣押“名画”20年拒赔偿:索赔超期了

2015-10-12 17:16   来源: 新京报   编辑: 许雯   责任编辑: 马兰

近日,珠海市公安局就26年前扣押孙建龙两幅“名画”一事,出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称该事件发生于《国家赔偿法》施行前,时隔20多年,赔偿时效亦超期,决定不予赔偿。据悉,孙建龙已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新京报快讯 近日,珠海市公安局就26年前扣押孙建龙两幅“名画”一事,出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称该事件发生于《国家赔偿法》施行前,时隔20多年,赔偿时效亦超期,决定不予赔偿。

1989年7月,在珠海出差的孙建龙在宾馆内被当地警方控制,其包括李苦禅的《鹰》和吴昌硕的《梅花》两幅赝品画作在内的随身物品也遭到扣押。孙建龙被放回后,警方并未归还两幅“名画”。孙建龙多年索画未果,今年向警方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

此前,珠海市公安局就此事回应新京报记者,称孙某龙当年系涉嫌走私文物被收容审查,事后鉴定两幅画作为赝品后放出,但由于办案人员存在过错,鉴定材料和两幅赝品画作都已缺失。

孙建龙的代理律师曹志存称,当事人已于今年3月22日向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但对方未按《国家赔偿决定书》规定回应时效内答复,其于今年6月26日向珠海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复议申请。

近日,珠海市公安局出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称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确实于1989年7月16日扣押《鹰》和《梅花》两幅赝品画作,一直未予发还。

珠海市公安局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国家赔偿法》的受案范围有明确批复,《国家赔偿法》1995年开始施行,不溯及既往,而申请人孙建龙所称的画作扣押事件不适用此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孙建龙申请赔偿的事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时限。

该案代理律师曹志存称,珠海警方至今未对该案作出结论性意见,扣押状态一直在持续,不存在赔偿时效超期的问题,而孙建龙作为画作的所有人,画作虽被警方长期扣押,但所有权归属未变,警方理应归还作画。

据悉,孙建龙已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记者林斐然)

原标题:珠海警方回应扣押“名画”:索赔超期 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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