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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首富”报案:我被绑架 被胁迫参与杀人(2)

2015-11-18 07:09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曾俊菠   责任编辑: 马兰

应追究刑事责任观点:为了活命没考虑他人生命

一种声音认为,被胁迫杀人的人应当受刑责追究,但可以免除处罚。被胁迫犯罪,也只是被强迫而已,做不做仍是自己的选择,比如被胁迫杀害一人,对方就立即失去了生命,但不去杀人,自己的生命还不一定就会失去,因此,被胁迫者是共同犯罪,只是在量刑时,作为被胁迫者,属于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结合夏某一案分析的理由是:夏某是受犯罪分子捆绑强制的身不由己。但是,夏某是有私心的,是为了自己活命而没考虑他人的安危的。虽然受胁迫,但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不过,根据当时的特殊处境,法律可以免除夏某的处罚。

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观点:犯罪行为算在胁迫者身上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胁迫者,是犯罪分子用武力强迫其服从的人,也就是说,被胁迫者在犯罪过程中一切行为都必须按照犯罪分子的要求做,不能像胁从犯那样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其罪行应全算在胁迫者的身上。

案例二 两女子被胁迫杀人不起诉

而另一起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昆明三男子胁迫坐台小姐杀人案”中,昆明市检察院不起诉则引起了争议。

据凤凰网报道:2007年3月21日12时许,昆明市官渡公安分局晓东派出所接到110指令,有两名女子报警称遭到绑架。民警很快找到两名报警者。女子何某和李某说自己是坐台小姐,并称在两名男子的胁迫下,用“谁抽到老K,谁就得死”的方式,杀死了一名坐台小姐。民警随后确定犯罪嫌疑人。昆明市检察院对实施杀人行为的两名卖淫女决定不起诉。

在这起故意杀人案中,这是首次不追究“杀人者”的刑事责任案例。不起诉的做法引起了一定争议,有专家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被胁迫杀人还是有罪。

原标题:我被绑架 被胁迫参与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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