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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保姆好上给其钱财 法院判决保姆母子退还79万

2015-12-11 07:50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丈夫背着妻子和请来的保姆好上了,还陆续给保姆转了很多钱,给保姆的儿子小李买了一套房。后来,夫妻俩相继去世,子女们将保姆及其儿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钱物。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崇州法院判决指出,丈夫在妻子去世前给的钱,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有悖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赠与,应全部返还;丈夫在妻子去世后给的钱,应部分返还。

子女起诉:

父亲给保姆钱物应返还

2011年年底,冯女士在武侯区燃灯寺北街一家修脚店内,通过朋友介绍到周先生家中当保姆,照顾周先生和他的妻子赵女士。之后,冯女士一直居住于周先生的家中。去年6月,赵女士去世。今年1月16日,周先生去世。而在去世前,两人没立遗嘱。

小周等三人是周先生的子女,他们发现,冯女士认识父亲后多次以各种方式要求他们的父亲给其钱财。三人请求法院判决冯女士返还55万元,同时判令小李返还购房款36万余元。

保姆回应:

是恋爱关系,不是不当得利

对于小周的说法,冯女士不认可。她说,2011年,她经人介绍认识了周先生,并与他建立了恋爱关系。同时,双方以夫妻名义居住在成都北门的一套房屋内,自己对周悉心照顾,儿子小李也经常看望周,三人关系和睦。冯女士说,2013年9月,周告诉自己,他妻子患有严重哮喘,已瘫痪多年,无人照顾,请自己到周家做保姆。冯女士称,赵女士对自己的悉心照顾很感动,与周商量后同意拿出20万感谢自己。冯女士说,“购房款也是周自愿赠与的,后来还写了书面赠与凭据。”冯女士认为,自己和儿子小李得到的财产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院判决:

大额财产处分需夫妻双方同意

崇州法院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周先生转到冯女士账户上的35万元属于周与赵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未经分割,其性质应确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周先生不能擅自处置,也有悖公序良俗,故法院认定周先生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35万元赠与给冯女士的行为无效,冯女士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周先生在赵女士去世后交付冯女士的20万元现金,法院认定,这20万元中含有赵女士死亡后留下的遗产,周先生对其中12.5万元具有处分权,对其余7.5万元无处分权,冯女士应当予以返还。

同时,庭审中查明周先生并不认识小李,小李也没有出示证据证实,周先生在其妻去世前出资364566元的购房款是经周先生、赵女士二人同意共同赠与给小李的,故小李应当将其取得的364566元返还财产损失人。

近日,崇州法院判决冯女士返还周建、周丽华、周晓蓉赠与款42.5万元;小李返还三人购房款364566元。

崇法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原标题:法院判决:保姆母子退还7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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