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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廖昌永遭实名举报受贿 回应称已找律师维权

2015-12-17 07:46   来源: 东方网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马兰

网曝廖昌永遭实名举报 廖昌永发表律师函

廖昌永(资料图)

网曝廖昌永遭实名举报 廖昌永发表律师函

网曝廖昌永遭实名举报 廖昌永发表律师函

实名举报内容截图

网曝廖昌永遭实名举报 廖昌永发表律师函

微博截图

东方网12月16日报道 日前,网传廖昌永遭实名举报,举报人为中国海外交流协会常务理事陈军,举报内容主要涉及受贿,并请求“将其绳之以法。以肃清其在海内外所造成的恶劣影响。"

廖昌永现为上海音乐学院副院长,第八届中国音乐家协会副主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16日晚9点48分,廖昌永发微博回应举报信,声明举报是严重失实的。以下为微博内容:今天在网上发现一个实名举报我的举报信,并接到众多网友的关心,我首先声明这个举报是严重失实的;我个人已向党委及有关部门作了汇报,并愿意接受组织核实;另外,我已聘请了上海著名的周天平大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的权益,并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把造谣中伤者绳之以法!廖昌永

今天晚间,东方网记者联系到廖昌永本人,他授权律师发表如下声明:

上海市周天平律师事务所周天平律师根据廖昌永授权委托,就陈军其人在信息网络上以“实名举报”方式诽谤廖昌永受贿的行为发表郑重声明如下:

1、陈军在信息网络上以“实名举报”方式所述的“廖昌永受贿”均属虚构捏造。

2、廖昌永自知清白,并自信经得起任何审查。

3、鉴于陈军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廖昌永的名誉,廖昌永作为受害人将在查证陈军的身份资料后,依据相关法律追究陈军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4、廖昌永诚挚感谢大家在此之际对歌唱家廖昌永的关注和关爱。

特此声明。

上海市周天平律师事务所

周天平律师

2015年12月16日

原标题:网曝廖昌永遭实名举报 廖昌永发表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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