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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保护父亲杀堂兄潜逃 2千村民为其保密16年(2)

2016-01-04 06:59   来源: 京华时报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马兰

>>死者家属

两家是近亲不想追究

根据死者哥哥侯见奇的证词,当天侯见中被砍时,他也在场,“当时没有想着要报警,因为我家和侯见志家是近亲,也没有想着要处理侯见志”。侯见奇称,此后两家人为此达成了一个口头协议,协议的内容是双方以和为贵,“我们这边不去追究侯见志的法律责任,他们那方对我们这边进行一定的补偿”。

死者父亲侯其峰生前曾向警方证实称,侯见中受伤被送往医院后,他也去了医院,并在医院见到了侯见志的父亲侯其明。“当时他还给我下了跪,说他替儿子赎罪,同时求我不要告发”,侯其峰说,因为和侯其明是叔伯兄弟,所以也就没有告发侯见志,随后将侯见中的尸体拉回家埋葬。

侯其峰生前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不愿再追究此事,“事情已经过去多年了,不追究了,我们两家是亲人啊,两个孩子也是堂兄弟,快把侯见志放出来吧”。

>>辩护律师

行为应属于防卫过当

庭审中,侯见志的辩护律师赵学会称,被告人与受害人属于近亲关系,该案归根结底是由于邻里纠纷等小矛盾所引起。侯见志虽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是该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造成太大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较小。

赵学会认为,在本案中,受害人对矛盾的引发具有重大过错,事发时,侯见志看到父亲正在受到受害人的不法侵害,而侯见志的行为,无论从保护自己来说,还是保护父亲来说,均带有防卫性质,砍中被害人头部的行为应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赵学会称,侯见志属于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侯见志能够投案自首,且事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此外,侯见志的家庭面临支离破碎,经济也比较困难,数百名群众联名请愿,综上理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不构成自首死者对起因存过错

2015年12月16日,南召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侯见志有期徒刑12年。

判决显示,法院并未认定侯见志存在自首情节,其也不构成防卫过当。法院指出,侯见志确实是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的,但是其投案后的供述存在避重就轻,自称是误伤侯见中致死,因此属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够被认定为自首。

法院同时指出,经查证,侯见中头部被砍伤是侯见中看到侯见志手持菜刀冲到现场后,侯见中扔掉自己手中的杀猪刀,捡起一块石头的情况下被侯见志菜刀砍伤,被害人侯见中的这种行为,明显带有示弱的性质。而此时,侯见志持菜刀朝侯见中头部砍一刀,且刀就嵌在侯见中右侧太阳穴附近。从侯见志持凶器及砍伤受害人头部部位致伤力度来看,侯见志当时的行为明显带有极强的攻击性,该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过当的要件。

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提出的,死者具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认为此案案发是因侯见中殴打侯见志父亲引发的,侯见中具有明显的过错,因此可以对侯见志予以从轻处罚。

□律师观点

不报警不构成包庇

事发后,村民没有举报,是否存在包庇责任?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表示,从法律上来说,包庇的定性看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而逃避法律责任。对于该案件,相关机关没有去调查,村民的知而不说,当前不足以追究村民的法律责任。对于村民的请愿,从法律上来说,没有明确在法定从轻范围之内,但对法官在主观恶性方面判断会受影响,在酌情考虑之内。

16年未过追诉时效

尹富强称,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尹富强称,对于追诉时效,比对的标准是所涉罪名的法定最高刑,而非实判刑。针对本案所涉故意伤害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故本案的追诉时效应为20年。如果超过追诉时效后又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原标题:男子护父杀兄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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