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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义务教育段公办校校长、老师任教9年需转岗

2016-01-07 20:10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 肖凌霄   责任编辑: 马兰

7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确定将在四川省内全面推行“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加快建立健全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制度。

根据规定,2016年各市(州)需确定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2017年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全面实施。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实现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更大范围内推进,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坚强的师资保障。

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级干部和在编在岗教师。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满3届(每届任期3年)的校级干部、任教满9年的教师原则上应当交流轮岗。校长交流轮岗的年限原则上不少于一届,具体年限按照校长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教师交流轮岗的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各县(市、区)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交流轮岗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教师不少于应交流轮岗教师的10%,其中省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名师、骨干教师以及纳入骨干教师和校级后备干部管理的其他优秀教师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符合交流轮岗条件但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可不纳入或延缓交流轮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校长教师;已在其他2所及以上学校分别连续任职任教满6年的校长教师;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教师或患病并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轮岗的教师;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或主持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不交流轮岗,但延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为激烈校长、教师转岗,文件规定,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除直接选拔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外,原则上应有两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优先聘任有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的人员担任校长。同时,将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教师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和评选特级教师、名优教师的必备条件。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教师)、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教师职务(职称)。在农村学校任教累计满30年且仍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符合具体标准条件的,可直接推荐申报评审高一级教师职务(职称)。

原标题:省教育厅:义务教育段公办校 校长、老师任教9年需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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