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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规定:餐企进入黑名单 3年内不得参选各种排名

2016-01-29 07:10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核心提示

影响

进入黑名单后,将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

必须每季度向书面报告一次食品生产经营情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随时追踪整改情况

3年内不得参加任何评先选优

2月1日起,要想在各类“十强”中排名的餐饮企业注意了,如果贵店进入成都市食品安全黑名单,那么三年内不得参加任何评先选优活动。

28日,成都商报记者从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成都市将于2月1日起实施《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企业及个体)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生产经营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将被食药监管部门纳入“黑名单”曝光,并将重点抽查。

《办法》中明确,有12种情况将被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其中包括:

●在食用农产品种养、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恶劣影响的;

●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者其他产品标志,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

●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或变相抗拒执法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年内连续两次在国家、省、市、区(市)县监督抽检中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

●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发生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黑名单且依法有权公开的。

进入黑名单 检查和抽验频次增加

成都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以向社会首次公布日期为准。“黑名单”公布期限届满前两个月,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向将其列入“黑名单”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整改材料。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收到销榜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检查,审定后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并公布。

那么,列入“黑名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何影响呢?

该负责人称,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任何评先选优,“包括各种评选。”

同时,进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必须每季度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食品生产经营情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登榜”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如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或整改不力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成都商报记者 王春

原标题:餐企进入黑名单 3年内不得参选各种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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