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底在身,出狱后又三度挥刀杀人,致1人死亡、2人重伤、多人轻伤。
绵阳市三台县男子郭明先一审被宣判死缓后,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经四川省高院二审改判、最高院死刑复核等一系列法定程序,罪犯最终被执行死刑。
再前不久举行的“法治中国·走进四川”活动中,该案被选为经典案例。同时,该案也被最高检选为全国第五批指导性案例,这也是四川省多年来唯一一个被最高检选中的指导性案例。
案底在身 又先后三次涉案并致人死亡
1997年9月,1972年出生的郭明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01年12月刑满释放。此后,其又先后三次涉案:
2003年5月7日
李泽荣等人在三台某歌城唱歌,结账时与歌城老板何春发生纠纷,李泽荣遂叫来郭明先等人打砸歌城。其间,郭明先持刀砍人,致何春重伤、顾客吴启斌轻伤。
2008年1月1日
闵思金与王元军在三台县里程乡岩崖坪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因摩托车受损赔偿问题发生争执。王元军叫来兰金、李西秀等人,闵思金召集郭明先等人。郭明先持菜刀欲砍兰金,被路过并劝架的蓝继宇阻拦,郭明先遂持菜刀猛砍蓝继宇头部,致蓝继宇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又持菜刀乱砍,致兰金重伤、李西秀轻伤。
2008年5月
郭明先负案潜逃期间,应李进邀约,到绵阳市安县参加王术华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打手。2009年5月17日,郭明先蒙面持菜刀砍击范平、张选辉,致该二人轻伤。
2009年7月28日,郭明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绵阳市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检察院抗诉死缓轻了 最终被执行死刑
2010年7月19日,绵阳市检察院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12月17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郭明先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绵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郭明先在犯盗窃罪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犯罪,其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极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随后,绵阳市检察院依法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省高院经过二审,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据此,省高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郭明先的量刑部分,改判郭明先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郭明先的死刑判决。
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郭明先被执行死刑。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张柄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