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四川在线雅安频道讯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及认罪、悔罪态度,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人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3月8日,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代某危险驾驶一案。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将客运车辆严重超载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围以来雅安首例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经庭审查明,2015年12月3日17时许,被告人代某驾驶川T25050号中型普通客车搭载31名乘客(均为小学生)从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城区往城南方向行驶,行至名山区蒙阳镇同贯路3KM+200M处时,被名山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挡获。经检查发现,川T25050号中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人数13人,实际搭载乘客31人,超载19人,超载%146。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公路客运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代某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及认罪、悔罪态度,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代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驾驶员从代某身上得到了教训——不超载超速、不违章驾驶、远离危险驾驶,特别是我们这些客运车驾驶员。”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名山区连通运业有限公司驾驶员黄伟对记者说。
由于该案在社会备受关注,名山区法院以此次案件庭审为载体,组织该区依法治区办、教育局、交警大队、部分校车司机、名山蜀通、连通客运公司驾驶员旁听了庭审,并同步进行微博庭审直播,旨在通过生动直观的普法教育模式,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法律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守法意识,从案件当中汲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法律贴士】现实生活中,客运车辆、校车等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超载、超速的情况较为普遍,很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存在极大安全隐患。《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客运车辆严重超载、超速的最严厉处罚是处以2000元罚款,不足以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继醉驾入刑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后,《刑法修正案(九)》将追逐竞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客运车辆(校车)超载超速等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围,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 向浴峰)
原标题:雅安:危险驾驶罪首例案件开庭 客运车超载19人 驾驶员被拘役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