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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新项目未评价不得开建

2016-03-30 07:23   来源: 四川日报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马兰

聚焦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6月1日施行,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回应社会热点——

已建成的电磁辐射设施,超标排放的限期治理,治理不达标的停止使用和运营

建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先纳入城镇总规、详规和乡村规划布局

买家装材料,拿不出放射性核素检测报告的产品不应选购

3月29日,广受关注的《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针对条例涉及的热点问题,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当天进行解读时表示,条例对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各类载体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即在确保辐射环境安全的同时,也保护合法建设经营,促进四川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强化监管退役设施须安全处置

省环保厅辐射源安全监管处处长杨有仪解释说,产生辐射的载体不等于有辐射污染,只有辐射排放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的才是污染防治的对象。

由变电站、移动通信基站、广播电视塔等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是近年来公众环境投诉的热点。对此,条例第36条明确要求,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使用和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距离控制、屏蔽等防治措施,确保对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电磁环境影响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和运营。

同样,对于医院退役的X光机、CT机这类射线装置,须进行安全处置。条例第29条规定,射线装置退役前必须安全处置,由使用单位对射线装置内的高压射线管进行拆解和去功能化。

日常防治突出企(事)业主体责任

近年来,省环保厅接到多起质疑装修或建筑材料有放射性的投诉,例如天然石材和用放射性废渣制成的仿花岗石地砖等。那么放射性建材是怎样来的?杨有仪举例说,放射源原存放在铅罐中,而由于特殊原因这些铅罐被当作废金属收购后,熔炼入了钢材,建成了住房,就会产生持久的放射性污染。对此,条例第23条规定,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应依法对废旧金属原料开展放射性检测,对其来源分类登记,建立产品溯源档案、销售档案和检测档案;发现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条例第27条也规定,使用工业废渣、石材加工的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经营者不得经营无产品放射性核素检测报告的产品。“购买瓷砖时,如果厂家拿不出产品放射性核素检测报告,就不要购买。”杨有仪建议。

对于电力、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营运单位,条例力促其不断自我完善辐射污染防治措施。条例第38条要求,相关营运单位每年向环保部门报送上年电磁环境保护报告,尽力改变公众“谈辐色变”的担忧。

辐射污染兹事体大,地方政府必须“兜底”。条例第19条规定,废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或放射性污染场所责任主体不明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组织处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源头防控新建项目先辐射环评

“我家不愿意停电,但也不想变电站建在我家附近”——有关“邻避效应”的故事不断上演。“条例本着既防范辐射环境污染、又保护合法建设经营的原则进行调整”,杨有仪解读说,条例第34条规定地方政府及城乡规划部门,应将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可能产生电磁环境影响或辐射污染的设施、设备纳入城镇总规、详规及乡村规划的布局内容,并考虑设施、设备对周边住宅、学校、医院、办公楼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第39条还规定,新改扩建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

记者 刘宇男 刘佳

原标题: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新建项目未评价影响不得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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