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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采购额首次达500万元以上 按5‰奖励

2016-04-09 07:54   来源: 成都日报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马兰

近日,记者从市经信委获悉,我市2015年度企业间协作配套奖励资金于日前启动申报。根据要求,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工业企业产品或服务金额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5‰给予奖励。

据了解,此次申报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2015年和2016年)中企业2015年采购无资产关联的本地工业企业产品或服务金额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非工业企业法人单位2015年采购《2015年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产品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本市医疗机构、医药商贸企业(含药店)2015年首次采购《目录》中产品分别达到100万元、1000万元以上;本市医疗机构2015年首次采购本市生产的首台套医疗设备及新药达到50万元以上;如不是首次申报,采购金额须大于上一年核定的采购金额。

按照规定,《目录》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工业企业产品或服务金额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5‰给予奖励;2015年申报过的企业,按采购金额较上一年增加部分的5‰给予奖励。非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采购《目录》中产品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3‰给予奖励,2015年申报过的单位,按采购金额较上一年增加部分的5‰给予奖励。本市医疗机构、医药商贸企业(含药店)采购《目录》中药品分别达到1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3‰奖励;2015年申报过的本市医疗机构,医药商贸企业分别按采购金额较上一年增量部分的10‰、5‰给予奖励。采购本市首台套医疗设备及新药的我市医疗机构给予采购金额1%奖励,单户企业(法人单位)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采购首台套医疗设备及新药的单户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报奖励的增值税抵扣发票只能申报我市一个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同时,我市还启动了电子商务销售专项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根据要求,按年度网络销售收入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据了解,此次申报要求我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申报成功的企业,将按年度网络销售收入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按照规定,采用B2B、B2C和企业自建网站,以及至少实现“线上订单、线下交易并开具发票”,原则上优先奖励实现线上交易的企业。

(记者 杨彩华)

原标题:采购额首次达500万元以上 按5‰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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