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四川新闻网成都4月25日讯 “我认罪,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4月25上午在武侯区法院,被告席上的张某说道。他被检察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审理后,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据悉,作为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这是近年来武侯区法院第一起通过刑事程序审理的涉及汽配销售的知识产权案件。
现场,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法院审理中了解到,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10月租赁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盛世路九峰汽配城的一处商铺,销售汽车配件。自2013年6月起,张某在未经权利人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该铺面销售假冒“通用”公司旗下的“雪佛兰”“别克”两个品牌的汽车大灯、雾灯、轮毂盖等配件。
经举报,警方于去年11月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并在其经营的店铺内查获尚未售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共计1064件,价值人民币283512.2元。
“我认罪,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庭审的最后陈述环节中,张某坦言。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考虑到被告人张某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尚未出售,属于犯罪未遂,并且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依法从轻处罚。
近一个小时的庭审后,法院口头宣判: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庭审现场,法官向记者表示,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他们也注意到,一些个体商户、小型超市,本身并无侵犯知识产权的故意,但是在从上游市场进货的时候,若没有对上游商家以及商品进行认真审查,而进到的是假货的话,就有可能要承担侵权的责任。此外,法官也提及,一些旅行社推介旅游产品时,使用未经他人授权的图片,也很容易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原标题:销售假冒汽车配件 男子获刑10个月并处罚金1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