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吉林市公开宣判刘吉强故意杀人一案。18年前情人节当天,吉林市发生一起杀人案,“凶手”刘吉强3次被判死缓;18年后,刘吉强被改判无罪,并被当庭释放。
3次被判死缓检察院提出再审
1998年2月14日傍晚,吉林市27岁的女子郭某在家中被杀死。经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认定,郭某时年34岁的朋友刘吉强为凶手。
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1999年12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刘吉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刘吉强上诉。2000年3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2年6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同年11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吉强于1998年2月14日傍晚到其女友郭某家,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刘吉强将郭杀死。
判决认为,被告人犯罪手段凶狠,应依法惩处,但鉴于两人系朋友之间矛盾激化而引起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故依法从轻处罚。刘吉强又被判为死缓。
刘吉强不服上诉。2003年3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随后,刘吉强及家人开始了申诉之路。2015年7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认为,两级法院的判决、裁定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查此案后,于2015年12月作出再审决定称:“本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充分,检察院再审建议应予采纳。”
排除有罪供述证据被告人改判无罪
4月1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吉林市依法公开再审刘吉强故意杀人一案。
北京青葵律师事务所蔡可尚和李海壮是刘吉强的辩护律师,他俩告诉记者,在庭审中,被告人和他们均提出,刘吉强在刑警大队所作的有罪供述均为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取得,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没有直接的人证、物证能证明刘吉强是本案的凶手,间接证据亦无法相互印证,形成证明体系。他们认为刘吉强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进行了无罪辩护。
公诉方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虽有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吻合一致的情形,但由于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了有罪供述,还未提取到作案人的痕迹、赃物等证据,相关重要事实情节未经印证吻合,且有诸多矛盾和疑点,故不排除有其他人作案的可能,依法应当宣告被告人刘吉强无罪。
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原裁判据以认定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刘吉强从羁押看守所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开庭审理时一直否认杀人。另外,本案除刘吉强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其到过案发现场并实施杀人行为。故原裁判认定刘吉强杀人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原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宣判刘吉强无罪。
监督程序“发威”源头防止冤假错案
记者了解到,刘吉强故意杀人案启动再审程序,是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发布后,吉林省首例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的案件。从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发现问题,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最终宣判被告人无罪,充分体现了审判监督程序的“威力”。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傅大中说,刘吉强重获自由充分体现了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担当精神,从另一个层面也体现了司法的进步,让审判监督程序不再是“纸上谈兵”。
“刘吉强改判无罪是我国司法进步的一个较好体现,为了让类似的事件不再发生,应进一步推进‘疑罪从无’,杜绝刑讯逼供,改革和完善侦查的程序和标准,从源头上避免冤假错案发生。”李海壮说。
(京华时报)
原标题:蒙冤18年“凶手”被当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