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该院决定对南京“宝马车撞人”案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据法院介绍,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季进涉嫌交通肇事罪公诉到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害人近亲属对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不服,向法院申请对王季进作案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予以重新鉴定。
对此,秦淮区法院依法受理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申请。负责审理此案的合议庭专门开庭前会议,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王季进的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听取了各方对管辖、回避、证据展示、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程序性问题的意见。会后,合议庭认真进行了评议,决定并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2015年6月20日下午2时许,在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友谊河路口,一辆宝马轿车撞散一辆行驶中的马自达轿车,并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造成马自达车上两人死亡,一名出租车司机受伤,多车受损。事发后,警方在距离现场三四百米处,找到满脸是血的宝马车驾驶员,并将其控制。
南京交警通报称,经鉴定,王季进违反限速规定超速行驶,其驾车通过事发路段时行驶速度为195.2km/h。
同年7月,警方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两个月后,9月6日,南京交警发布通报称,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结果一出便引发了各界的争议,受害者薛某的家属对此也并不满意,希望能对王季进重新鉴定。被害人薛某父亲当时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6月20日出事,8月31日出具的鉴定结果,中间时隔两个月,我想知道事发后怎么还能够还原肇事者当时的心理状态。我很质疑这一点。”
同年9月10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对此作出情况说明,说明称,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时发现,有证据反映出王季进在案发前后有精神异常的表现。
另外,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的律师在本案提请批准逮捕前,已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刑事司法鉴定申请,称在羁押场所会见王季进的过程中,王季进明显处于意识混乱,行为不受控制的状态,完全无法正常交流,故向公安机关告知,并申请对王季进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文/本报记者 黄筱菁
原标题:南京宝马撞人案被告将重新鉴定 曾被鉴定为精神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