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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学后校门口被打伤致残 学校有无责任?

2016-05-15 07:42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史建婷

泸州一学生放学后在校门口被校外人员打伤致残,学生家长将学校和打人者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和伤残等各项损失819081元,特别要求新乐中学承担60%的责任。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事发时间为放学后,且学校保安履行了职责让学生得到了及时救治,学校不担责,由伤人者(已另案判决获刑)承担80%赔偿共202148元,另一当事者承担20%赔偿共50537元。

学生放学后在校门口被打伤

去年5月6日下午6点左右,纳溪区新乐中学已经放学,该校男学生10多岁的陈明(化名)刚走到校门口外,就被已辍学的女同学姚青(化名)拦住。

此前,陈明曾在校园捡到姚青的校牌交给了保安,姚青一直不高兴。拦住陈明后,姚青要求他道歉。遭到拒绝后,姚青打了陈明一耳光,陈明还手打了姚青一耳光。见姚青被打,被姚青认做“干哥哥”的校外人员喻洪云立即冲过去,右手手肘猛击陈明的头部和颈部,致其当即受伤倒地。

冲突发生时,学校保安立即赶过去制止,赶到时陈明已倒地,保安当即将之扶起并拨打了110报警。后在民警帮助下将其送往医院,在治疗165天后共用去医疗费137435元。

后经司法鉴定,陈明为重型闭合性颅内损伤致右侧肢体偏瘫,肌力和脑外伤均构成Ⅲ级伤残,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今年1月11日,陈明将新乐中学、姚青及监护人告上法庭。

法院:学校没有过错不担责

4月25日,纳溪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喻洪云具有主观过错,客观上实施了非法侵权的行为,且该非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姚青系引发喻洪云伤害陈明的必要原因。综合二被告的过错及原因,喻洪云、姚青对陈明的损害后果分别承担80%和20%的责任。

新乐中学是否应担责?法庭根据相关规定认为,本案事发在放学后的校门外,事发突然,持续时间很短,学校保安发现后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后又及时护送到派出所和医院,并及时通知原告家长。因此,新乐中学尽到了管理职责,没有过错,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记者还获悉,打人者喻洪云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七年十个月,同时犯妨碍公务罪被判刑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八年六个月。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周超文 林万泉

成都商报记者 蒲康林

以案说法

学校履行了职责

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学生放学后在学校门口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主审法官表示,原告陈明虽然有受损害的事实,但其受损害的情形是发生在放学后的校门口外,且学校保安人员获悉情况后立即上前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护送至医院治疗,即学校履行自身的教育管理职责,既无主观过错,也无客观违法。陈明的受伤完全是校外青年喻洪云的偶发行为所致,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因此,本案被告新乐中学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放学后校门口被打伤致残 学校有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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