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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学校周边不得划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2016-05-31 07:08   来源: 成都日报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史建婷

“三小”

食品小作坊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食品小经营店

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

无固定经营门店,在确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和规定经营时段内,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我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以下简称‘三小’)数量众多,全省有食品小作坊2万余家,有小经营店23万余家(其中小餐饮近10万家,小食杂店13万余家)。‘三小’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为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规范‘三小’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需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昨日,《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姚义贤在作《草案》说明时说,《草案》将“三小”共同需要遵守的规定设置专章规定,同时为强化监督管理,设置了监督管理专章。根据《草案》,我省拟对“三小”实施“宽进”制度,对未遵守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违法性质比较严重的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将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小型食品经营者

全部纳入调整范围

“小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种类繁多,从保障食品安全的角度,在《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地方立法之外,不宜再出现食品其他业态管理于法无据的‘真空’。” 姚义贤说,《草案》在将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纳入规范外,采用了“小经营店”的概念,将所有依托固定店铺,从事销售食品、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的小型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纳入调整范围。

根据《草案》,食品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食品小经营店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食品摊贩则是无固定经营门店,在确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和规定经营时段内,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生产经营监管

建立“宽进”制度

“根据‘三小’生产经营的特点,为有利于促进群众创业就业,《草案》对‘三小’的生产经营准入采取了‘宽进’的方式。”姚义贤说,《草案》规定了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进行备案管理,只需要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等向监管部门备案即可领取备案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品摊贩进行登记管理,规定了从事食品摊贩经营,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数和确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量,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制发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向社会公布。

监管方面,为保证“三小”的经营者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加强对“三小”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监管,《草案》规定了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对“三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规定了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三小”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规定了对有不良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禁止“三小”生产

婴幼儿配方食品

《草案》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要求,规定了“三小”从事生产经营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规定了在个人卫生、用水、设施设备、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方面应当遵守的八项规定;规定了“三小”应当进货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规定了“三小”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对生产的首批食品应当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包装标签应当显著,容易辨识。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草案》,“三小”均禁止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药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草案》还规定了“三小”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王伶雅

原标题: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确定为 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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