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机动车清洗站应当符合哪些设置标准?
答:1.作业区应当划分洗车区和擦车区,洗车区应当设置截水沟、三级沉淀池及污泥暂储设施;
2.作业区地面、车辆进出口通道应当采用混凝土硬化,作业区墙体及清水池立面应当采用防渗漏材料覆盖;
3.室内清洗站专用的洗车区和擦车区总面积不得小于一百平方米(总面积不包含客户休息区和维修区);
4.按规定设置全市统一设计的机动车清洗站标识;这里的标识是指经市城市管理部门设计并报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行业LOGO标识;
5.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及其它要求。(如现行的《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CJJ/T71-2011)等)
问题三:哪些区域禁止设置机动车清洗站?
答:1.紧邻层为居民住宅的地上房屋;
2.城区主次干道两侧道路红线控制区域;
3.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核心区、饮用水保护区;
4.城镇道路、广场、街道游园、消防通道、公园绿地、高压走廊、河道河堤保护区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点位;
5.其它依法禁止的区域。
问题四:哪类新建的停车场必须规划配建机动车清洗站?
答:1.新建城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等项目,三环路以内区域规划设置地下或地面配套停车位总数在五百个以上、三环路以外区域规划设置地下或地面配套停车位总数在八百个以上的,应当设置面积不小于一百平方米的机动车清洗站。三环路以外的区域,除了中心城区外,还包括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四)项所指的区域。这里的停车位总数是指地下和地面停车位数量之和。
2.新建、改(扩)建城镇专业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总数在两百个(不含)以下的,应当设置面积不小于一百平方米的机动车清洗站;两百个以上的,应当设置面积不小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机动车清洗站。
问题五:已经建成的配套停车场怎样增设机动车清洗站?
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办法出台前既有的配套停车场和专业停车场增设清洗站的程序和要求。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这类停车场《办法》没有作强制性增设规定,而是由业主自愿增设。二是实际操作中,这些停车场的其他条件能满足第九条的要求,但车位数不一定能达到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的要求,只要业主自愿增设,并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业主比例数,应该视为合法增设清洗站,以缓解洗车难的问题。
问题六:符合条件的新建停车场必须配套设置机动车清洗站并纳入规划与建设管理吗?
答:《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城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公共停车场规划许可手续,应当在拟定规划条件和核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将机动车清洗站纳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进行统一管理。也就是说,上述停车场如果不按本办法规定配套设置机动车清洗站,将不能取得停车场规划手续。
《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建设等主管部门”是指与清洗站项目建设、给排水、污水处理和电力系统建设密切相关的建设、水务、环保、经信等主管部门。这些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将建设项目配套停车场和专业公共停车场附属机动车清洗站的给排水、污水处理系统和电力系统等纳入建设管理。并实现给排水、污水处理系统和电力系统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